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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郭雅莉
被 告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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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美惠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04年度勞安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841,826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與證據:引用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4年7月1日辯論終結,原告於104年7月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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