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簡,5134,2015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交簡字第51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OONLERM CHOKCHAI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OONLERM CHOKCHAI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飲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9毫克,注意力、反應力及控制力均已減弱,無法安全駕車情況下,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危及其他用路人往來之安全,兼衡被告尚無前科,素行良善,犯後尚知坦認犯行之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欣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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