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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薛伴治
被 告 温瑲驊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所請求且不能工作之財產上損失等,均尚不能逕以原告所提出之證據予以認定,非經另為調查不能終結,但勢必已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是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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