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交簡附民,96,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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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阮萬居
被 告 徐沈秀娥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四年度交簡字第三一六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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