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許瑛璇
被 告 林家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216號、104年度交易字第100號、104年度交簡字第28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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