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鄭佑倩
被 告 羅雅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35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