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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王余冊
被 告 林羿君
訴訟代理人 董永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簡字第3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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