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交訴,107,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玉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調偵字第65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史玉賢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均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史玉賢於民國104年2月2日凌晨零時47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沿臺南市七股區大埕里縣道176線公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里大埕96號前時,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並應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依標線指示方向行車,不得逆向行駛,且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乃疏未注意而逆向行駛,適吳至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黃甄妤駛至,兩車因此發生碰撞,吳至駥受有左手食指1公分開放性傷口、右小腿挫傷,黃甄妤則受有胸部壁挫傷等傷害。

史玉賢於肇事後,未通報該管警消人員,亦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及留下聯絡方式,即逕行駕車離開現場。

二、本件被告史玉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

均先敘明。

三、證據方法:㈠告訴人吳至駥、黃甄妤於警詢、偵訊中陳述。

㈡臺南市政府佳里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車損、蒐證及道路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共36幀。

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

㈣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麻豆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

㈤被告自白。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被告以一過失肇事行為,同時致生告訴人吳至駥、黃甄妤受傷之結果,並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罪。

又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與肇事逃逸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因過失肇事而致告訴人受傷,告訴人2人各自所受傷勢並非嚴重;

被告與告訴人發生車禍事故後,未通報該管警消人員,亦未停留現場善後處理即逕行離去,因而對於告訴人肇事後之安全形成危害;

以及被告犯後坦誠犯行,且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堪認確有彌補己身作為所致生侵害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過失傷害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六、另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害,告訴人則陳明願原諒被告,不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之機會,有調解筆錄在卷為憑(本院卷第16頁),本院因認被告前開宣告之刑,並無執行之必要,爰均併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4、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