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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9號
原 告 林宗宇
被 告 李紘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3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鄭彩鳳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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