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易,425,2015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易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宇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4年7月14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04年7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