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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7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俞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32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俞倫犯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劉俞倫係受雇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18樓之「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指派至位於臺南市○○○路0段000○000號之「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擔任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之總幹事,負責該公寓大廈之管理庶務、管理費收存、財務報表製作及公共設備維修督導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上開公寓大廈總幹事,並經手、代為提領該公寓大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應支付予「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服務費、駐衛保全服務費等金錢之機會,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犯罪經過,將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款項侵占入己,花用殆盡,共計4次,合計侵占新臺幣(下同)537,000元。
二、劉俞倫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上開公寓大廈總幹事,並經手或代為提領該公寓大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應支付予為該公寓大廈維修相關設備或施作工程廠商或住戶之裝潢施工保證金等費用之機會,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犯罪經過,將所持有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侵占入己,花用殆盡,共計14次,合計侵占179,470元。
嗣經「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察覺有異,核對相關帳目後,並經劉俞倫向渠等自承有前開侵占行為,始知上情。
三、案經「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劉俞倫所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劉俞倫就前揭事實一及事實二所載犯行(即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頁-第2頁反面、偵卷第68-71頁、本院卷第13頁-第21頁反面);
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郭鈺浲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68-71頁);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莊茂雄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3-4頁、偵卷第68-71頁)相符;
且有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應徵人員履歷表(見偵卷第7頁);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合約書(含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報價單)(見偵卷第8-14頁);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駐衛保全服務合約書(含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保全服務人員報價單)(見偵卷第15-21頁);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公司案場主管委任契約書(見偵卷第22-24頁);
戶名為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之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資料(見偵卷第25-45頁);
廠商未支領費用確認書10紙(見偵卷第46-55頁)在卷可稽,互核均與被告之自白情節相符,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既與事證相符,應可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本件被告劉俞倫於案發時係受雇位於臺南市○○區○○○路00號18樓之「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指派至位於臺南市○○○路0段000○000號之「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擔任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之總幹事,負責該公寓大廈之管理庶務、管理費收存、財務報表製作及公共設備維修督導等工作,自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基於上開業務關係而經手、代為提領該公寓大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應支付予「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管理服務費、駐衛保全服務費,以及應支付予為該公寓大廈維修相關設備或施作工程廠商或住戶之裝潢施工保證金等費用,均屬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而被告於業務上持有中,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如附表一及如附表二所示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花用殆盡,核被告劉俞倫就事實一(即如附表一所示)及事實二(即如附表二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再被告就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業務侵占罪共18罪,均犯意各別,時間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劉俞倫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遭人詐騙及投資失利,竟將業務上所持有款項,予以侵占入己,造成告訴人及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社區住戶之損害,行為自屬不該,其侵占次數高達18次,所侵占款項合計達716,470元,犯後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及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社區住戶達成和解以賠償其損害,惟另考量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為五專畢業,現從事臨時搬運工,每日收入1,000元至2,000元,每月工作日數不固定,平均每月收入約25,000元至30,000元,目前與母親、兒子同住,兒子現年16歲,配偶已經過世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725號刑事判決附表
┌───────────────────────────────────────┐
│附表一 │
├─┬────┬─────────┬───────────┬──────────┤
│編│提領現金│所侵占款項性質及金│犯 罪 經 過 │主文(罪名、宣告刑)│
│號│時間 │額(新臺幣) │ │ │
├─┼────┼─────────┼───────────┼──────────┤
│1 │103年6月│116,000元(103年5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9日 │月份之管理服務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捌月。 │
│起│ │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一│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1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太子公寓大│ │
│ │ │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 │ │ │」之左列管理服務費,旋│ │
│ │ │ │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2 │103年7月│116,000元(103年6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0日 │月份之管理服務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捌月。 │
│起│ │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一│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2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太子公寓大│ │
│ │ │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 │ │ │」之左列管理服務費,旋│ │
│ │ │ │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3 │103年7月│116,000元(103年7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6日 │月份之管理服務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捌月。 │
│起│ │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一│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3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太子公寓大│ │
│ │ │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 │ │ │」之左列管理服務費,旋│ │
│ │ │ │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4 │103年7月│189,000元(103年7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30日 │月份之駐衛保全服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捌月。 │
│起│ │費)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一│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4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太子公寓大│ │
│ │ │ │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 │ │ │」之左列警衛保全服務費│ │
│ │ │ │,旋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 │
│ │ │ │己,花用殆盡。 │ │
│ │ │ │ │ │
├─┴────┼─────────┴───────────┴──────────┤
│合計侵占金額│537,000元 │
└──────┴────────────────────────────────┘
┌───────────────────────────────────────┐
│附表二 │
├─┬────┬─────────┬───────────┬──────────┤
│編│提領現金│所侵占款項性質及金│犯 罪 經 過 │主文(罪名、宣告刑)│
│號│時間 │額(新臺幣) │ │ │
├─┼────┼─────────┼───────────┼──────────┤
│1 │103年2月│11,760元(應支付日│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20日 │顯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司臺南分公司之停車│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設備維修費)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1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日顯自動化│ │
│ │ │ │工業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 │ │ │」之左列費用,旋於提領│ │
│ │ │ │後予以侵占入己,花用殆│ │
│ │ │ │盡。 │ │
│ │ │ │ │ │
├─┼────┼─────────┼───────────┼──────────┤
│2 │103年5月│11,760元(應支付日│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21日 │顯自動化工業有限公│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司臺南分公司之停車│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設備維修費)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2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日顯自動化│ │
│ │ │ │工業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
│ │ │ │」之左列費用,旋於提領│ │
│ │ │ │後予以侵占入己,花用殆│ │
│ │ │ │盡。 │ │
│ │ │ │ │ │
├─┼────┼─────────┼───────────┼──────────┤
│3 │103年6月│1,140元(應支付樂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0日 │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臺南第一分公司之清│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潔工具租金)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3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樂清服務股│ │
│ │ │ │份有限公司臺南第一分公│ │
│ │ │ │司」之左列費用,旋於提│ │
│ │ │ │領後予以侵占入己,花用│ │
│ │ │ │殆盡。 │ │
│ │ │ │ │ │
├─┼────┼─────────┼───────────┼──────────┤
│4 │103年6月│37,000元(應支付臺│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26日 │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公司之電梯維修費)│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職務,經手並於│ │
│表│ │ │左列提領時間,提領該公│ │
│二│ │ │寓大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 │
│編│ │ │分行、戶名「文化新世紀│ │
│號│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 │
│4 │ │ │龍」、帳號:0000000000│ │
│︶│ │ │03號之應支付予「臺灣三│ │
│ │ │ │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 │
│ │ │ │左列費用,旋於提領後予│ │
│ │ │ │以侵占入己,花用殆盡。│ │
│ │ │ │ │ │
├─┼────┼─────────┼───────────┼──────────┤
│5 │103年8月│9,000元(應支付安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1日 │得富除蟲清潔行之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潔費)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5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安得富除蟲│ │
│ │ │ │清潔行」之左列費用,旋│ │
│ │ │ │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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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3年8月│5,460元(應支付商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5日 │合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感應晶片卡價金)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6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商合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之左列費用,│ │
│ │ │ │旋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7 │103年8月│336,000元(應支付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5日 │佑陞消防工程企業社│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玖月。 │
│起│ │之消防設備維修費)│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7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佑陞消防工│ │
│ │ │ │程企業社」之左列費用,│ │
│ │ │ │旋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8 │103年8月│4,450元(應支付翔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5日 │稚科技有限公司之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備維修費)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8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翔稚科技有│ │
│ │ │ │限公司」之左列費用,旋│ │
│ │ │ │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9 │103年8月│16,000元(應支付佑│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8日 │陞消防工程企業社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消防設備維修費)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9 │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佑陞消防工│ │
│ │ │ │程企業社」之左列費用,│ │
│ │ │ │旋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10│103年8月│21,000元(應支付信│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18日 │州抓漏修繕工程行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工程修繕費用)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10│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信州抓漏修│ │
│ │ │ │繕工程行」之左列費用,│ │
│ │ │ │旋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11│103年8月│2,900元(應支付翔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21日 │稚科技有限公司之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備維修費)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11│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翔稚科技有│ │
│ │ │ │限公司」之左列費用,旋│ │
│ │ │ │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
│12│103年8月│15,000元(應支付翔│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21日 │稚科技有限公司之設│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 │備維修費)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提領時間,提領該公寓大│ │
│二│ │ │廈設於臺灣銀行仁德分行│ │
│編│ │ │、戶名「文化新世紀公寓│ │
│號│ │ │大廈管理委員會林志龍」│ │
│12│ │ │、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之應支付予「翔稚科技有│ │
│ │ │ │限公司」之左列費用,旋│ │
│ │ │ │於提領後予以侵占入己,│ │
│ │ │ │花用殆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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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3年8月│400元(應支付康伯 │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間某日(│特資訊行之電腦維修│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此為侵占│費)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時間)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職務,經手並於│ │
│表│ │ │左列時間,將該公寓大廈│ │
│二│ │ │應支付予「康伯特資訊行│ │
│編│ │ │」之左列費用,予以侵占│ │
│號│ │ │入己,花用殆盡。 │ │
│13│ │ │ │ │
│︶│ │ │ │ │
├─┼────┼─────────┼───────────┼──────────┤
│14│103年9月│10,000元(應支付大│劉俞倫為從事業務之人,│劉俞倫犯業務侵占罪,│
│︵│間某日(│樓住戶「鄭雅文」之│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處有期徒刑柒月。 │
│起│此為侵占│裝潢施工保證金) │之侵占犯意,利用其擔任│ │
│訴│時間) │ │「文化新世紀公寓大廈」│ │
│書│ │ │主任職務,即該公寓大廈│ │
│附│ │ │之總幹事,經手並於左列│ │
│表│ │ │時間,將該公寓大廈應支│ │
│二│ │ │付予大樓住戶「鄭雅文」│ │
│編│ │ │之左列費用,予以侵占入│ │
│號│ │ │己,花用殆盡。 │ │
│1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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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侵占金額│179,4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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