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簡,314,201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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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志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被告仍持以施用,核被告陳志峰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施用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另查被告前於100年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上訴後,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被告入監執行徒刑後,於102年6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前科,歷經觀察、勒戒後,再犯本案,顯見戒毒之意志力薄弱,惟念被告犯後自始坦認犯行,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危及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刑法第 11 條前段、第47條第 1 項、第 41 條第 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盈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
被 告 陳志峰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志峰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3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9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8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於100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甫於102年6月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詎其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3年5月2日5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廚房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以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23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旁為警攔檢而當場查獲,復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代謝後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峰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可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李尚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蔡素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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