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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審簡字第5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偉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13307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邱偉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有關被告邱偉豪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應增列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證據部分應增列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係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並未以持有單一毒品淨重20公克以上始成罪,是以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種類雖有不同,然持有愷他命之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則其餘種類之第三級毒品,自包含在此犯罪行為中,起訴意旨雖未論及於此,然屬行為之一部,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為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成身體傷害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且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之危險,仍為供己施用而購入持有之,所為非是,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不諱,態度尚佳,且酌其持有之數量及本案終究及時為警查獲,未造成毒害之蔓延,暨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
又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上開條例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
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及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
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 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727 號、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係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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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毒品種類 │數量│驗前總淨重│ 驗前總純質淨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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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級毒品 │3包 │233.971 公│190.698公克 │鑑定書鑑別條碼│
│ │愷他命 │ │克 │ │01、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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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三級毒品 │1包 │4.615公克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Methylone (bk-MDMA )│ │ │ │02 │
│ │Mephedrone │ │ │ │ │
├──┼───────────┼──┼─────┼────────┼───────┤
│3 │第三級毒品 │14顆│1.564公克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03 │
│ │(PMMA) │ │ │ │ │
├──┼───────────┼──┼─────┼────────┼───────┤
│4 │第三級毒品 │2包 │0.48公克 │ │鑑定書鑑別條碼│
│ │對- 甲氧基甲基安非他命│ │ │ │07、09 │
│ │(PMMA ) │ │ │ │ │
├──┼───────────┼──┼─────┼────────┼───────┤
│5 │第三級毒品 │1包 │10.106公克│ │鑑定書鑑別條碼│
│ │硝甲西泮 │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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