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訴,39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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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3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松樺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松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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