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審訴,533,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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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當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孫當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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