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撤緩,221,2015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撤緩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素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04年執保字第371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素容於本院一0四年度審交簡字第一六八號刑事簡易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素容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二十日以一0四年度審交簡字第一六八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於一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向檢察官報到,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情節重大,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案卷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