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易,10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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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聖鈞
陳政雄
陳金生
陳俊騰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686號、103年度偵字第116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唐聖鈞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陳政雄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陳金生共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俊騰無罪。

事 實

一、緣唐聖鈞曾因毆打陳政雄經本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而與陳政雄素有嫌隙(101年度簡字第256號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98號刑事判決)。

嗣唐聖鈞於民國103年2月1日中午12時許在納骨塔(位於臺南市○○區○○里00○00號)祭祖時又與陳政雄相遇,唐聖鈞乃與陳政雄互瞪並出言挑釁陳政雄後轉頭離開,陳政雄追上卻遭唐聖鈞基於傷害之犯意轉身揮拳毆打,陳政雄遂為反擊而基於傷害之犯意和唐聖鈞拉扯扭打,陳金生(陳政雄之兄)在旁見狀後亦基於與陳政雄共同傷害之犯意聯絡參與扭打,後來雙方家人試圖阻止而將唐聖鈞等三人拉開,唐聖鈞竟趁隙跑到其停靠於附近之汽車拿取鋸子返回現場,承前犯意接續持鋸子先後揮砍陳金生左手臂及陳政雄右手臂,嗣因遭陳金生等人共同壓制於地面及旁人阻止而結束衝突。

陳政雄因而受有臉及後枕挫傷、頸部挫傷瘀紅、右胸壁、右肩及右上臂挫傷及多處擦傷等傷害,唐聖鈞亦因而受有臉、頭、眼挫傷結膜出血、鼻骨骨折出血、上肢挫傷、手挫傷、膝挫傷等傷害(陳金生就其受有傷害部分未對唐聖鈞提出告訴)。

二、案經陳政雄及唐聖鈞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為前提。

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

蓋不論是否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參照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下述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未就此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無違法不當等瑕疵而適於作為證據,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與唐聖鈞皆矢口否認有前揭傷害犯行,渠等僅對前揭客觀事實坦承不諱而各以正當防衛為由置辯,經查:㈠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前有積怨而於當日(103年2月1日)在安定區納骨塔相遇,彼此都覺得對方在瞪自己並且發生口角爭執,被告唐聖鈞出言挑釁被告陳政雄後轉頭離去,被告陳政雄追上卻突然遭到被告唐聖鈞轉身揮拳毆打,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與唐聖鈞遂開始互相拉扯,拉扯過程中因為很多人阻止而暫時分開,被告唐聖鈞趁隙跑到車上拿鋸子過來朝被告陳金生及陳政雄揮砍,被告陳金生被砍到左手臂後順勢將被告唐聖鈞壓在地上,被告陳政雄見狀也幫忙被告陳金生將被告唐聖鈞壓住,被告陳政雄所受傷害除遭揮砍部分外均係於拉扯過程中造成,被告唐聖鈞所受傷害亦均係於拉扯及壓制過程中造成等事實,業經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於審理中共同確認屬實而不爭執(見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2號刑事卷宗〈下稱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

㈡關於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素有嫌隙、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均有出手毆打被告唐聖鈞等事實,亦經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於警詢中分別陳稱:「(你與唐聖鈞是否認識?有無恩怨糾紛?)曾因訴訟事件認識,唐聖鈞曾經傷害我。

(你因何事將唐聖鈞毆打成傷?)因為他出手打我,我只好還手。

(你以何方式將唐聖鈞毆打成傷?有無手持武器?唐聖鈞身體何處受傷?)我是徒手打他。

我沒有拿武器……因為唐聖鈞動手打我後我們就扭打在一起……」(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1頁至第4頁)、「(你以何方式將唐聖鈞毆打成傷?有無手持武器?唐聖鈞身體何處受傷?)我是徒手打他。

我沒有拿武器。

應該是臉部受傷……我上前從唐聖鈞後面抱住他要制止他,他掙脫後轉向攻擊我,並朝我的頭部猛捶,然後我們就扭打在一起……」(見警卷第12頁至第15頁)等語明確。

㈢關於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互相拉扯扭打及被告唐聖鈞持鋸揮砍等事實,復經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與唐語嫣證稱如下:⒈證人陳彥伶證稱:「被告陳俊騰是我的哥哥,被告陳政雄、陳金生是我的姪子……(103年2月1日中午妳是否與陳政雄等親人到安定區納骨塔祭拜?)對,因為我媽媽的靈骨塔在那邊。

(當時妳有無看到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與唐聖鈞發生衝突?)我看到的時候,陳政雄與陳金生已經跟唐聖鈞在那邊,但陳俊騰沒有在那邊,因為我們是在那邊休息走過來的,所以陳俊騰是沒有的……(妳看到的是哪一個階段?)我看到的時候,其實他們已經有一點混亂了,後來我知道唐聖鈞的媽媽是抓著陳金生,有二個還是三個女生抓著陳政雄,然後唐聖鈞是站在陳政雄及陳金生的中間,唐聖鈞是先揮拳打陳政雄……我看到他打陳政雄,然後又回過來打陳金生……唐聖鈞就跑去停車場的車上拿了一個東西出來,然後就朝著陳金生這樣砍下去,當時我不知道那是什麼,只知道好像是刀子還是什麼,我就看到他砍下去,然後我就看到一堆人把唐聖鈞壓住。

後來陳俊騰就過去把唐聖鈞的刀子搶過來,就把它拔起來,因為怕唐聖鈞再拿那個刀子傷人,所以我有看到陳俊騰把它拔起來,這個是我看到的。

(唐聖鈞去車子拿東西再回來嗎?)對,唐聖鈞用跑的,很快,因為那時候陳政雄、陳金生是被抓著的……(然後再回來嗎?)對,再回來,又回到我們的現場,其實他們都沒有離開那個現場,因為那時候唐聖鈞的家人都在陳政雄、陳金生的旁邊……(唐聖鈞後來是否被壓在地上?)有幾個人就把唐聖鈞壓下去了,有一點混亂,很多人就把他壓下去了,陳俊騰站在我旁邊,他看到唐聖鈞被壓下去,就跑過去把刀子拿起來。

(誰把唐聖鈞壓在地上?)好幾個,陳政雄、陳金生應該都有,我是看到有好幾個,還有他們的家人也都有,那個時候有點混亂……(陳俊騰有無把唐聖鈞壓在地上?)沒有,完全沒有,陳俊騰是拿一支刀子站在旁邊,這是我可以保證的……那時候唐聖鈞的媽媽有叫一個不知道是不是唐聖鈞的舅舅還是誰的一個男生,趕快要開車載唐聖鈞走時,陳俊騰有說唐聖鈞不能走,因為已經報警了,警察要來,我就跟陳俊騰說算了,就讓他走,我以為反正走了,大家都沒事就好了……(刀子是警察來的時候交給警察的嗎?)是警察來的時候陳俊騰才交給他的……(妳從廣場看到停車場有一群人在發生衝突時,妳看到的大約是幾個人在這邊發生衝突?)因為我看到唐聖鈞的媽媽站在這邊,然後就是陳金生,唐聖鈞的媽媽抓著陳金生,然後就是陳政雄,他們後面有好幾個女生,但我看得比較清楚的是唐聖鈞的二個妹妹……(妳有無親眼看到唐聖鈞打陳政雄?)有。

(唐聖鈞怎麼打?打陳政雄的哪裡?)唐聖鈞就揮拳打陳政雄,應該是朝臉部,因為這樣一揮就是打臉、打頭。

(妳是否有親眼看到還是應該?)有,這個我有看到。

(妳有看到唐聖鈞出拳打陳政雄的臉部?)有,我有看到,就打過去,打頭還是打到臉我就不知道了……(妳有無看到唐聖鈞打陳金生的情形?)有,唐聖鈞有轉過來打陳金生……(妳有無看到唐聖鈞打陳金生?是怎麼打的?)唐聖鈞打完陳政雄後,又反過來打陳金生……(唐聖鈞從車子那邊又跑回到現場時,做了什麼事情?)唐聖鈞第一個就是先劈陳金生。

(陳金生當時人在做什麼?)陳金生就站在那邊,唐聖鈞劈完後,很多人就擠上來了……我看到唐聖鈞在揮的時候,他們都擠過去把他壓住。

(妳說的他們是指誰?)應該是陳政雄、陳金生,還有唐聖鈞的媽媽也在旁邊,還有幾個人我那時候也看不清楚,但是我們的家人都沒有過去,這是確定的。

(唐聖鈞拿著他手中的武器要攻擊陳金生時,陳政雄有無做什麼事情?)因為距離也很近,當然陳政雄要去幫忙壓制。

(所以陳政雄有衝過去要壓制唐聖鈞?)對……(有無把唐聖鈞推倒,或推到旁邊,或擒抱住,或把手拉住?)我看到的時候,唐聖鈞已經被陳政雄壓在地上了,所以陳俊騰才有辦法上去把唐聖鈞的刀子拿起來……(有無印象當時有幾個人一起上去想要制止唐聖鈞?)應該有四至五個人,我有看到陳政雄、陳金生,還有唐聖鈞的媽媽……(有人拉住唐聖鈞的手,有人抱著唐聖鈞的身體?)對,大概是這樣的動作,只有陳俊騰衝上去拿唐聖鈞的刀子而已……(陳俊騰把唐聖鈞手中的刀拿起來之後,還有無做什麼事情?)沒有,陳俊騰就退到旁邊了,因為他要先把刀子拿起來……我有看到唐聖鈞自己起來,因為有人要把他接走,他自己起來走的……(妳的意思是說妳有看到陳金生有去跟唐聖鈞拉扯,但妳並不確定這樣的拉扯有無造成唐聖鈞受到傷害,是否正確?)是……」(見院卷第36頁至第51頁)等語。

⒉證人周志偉證稱:「被告陳俊騰是我妻子的哥哥,被告陳政雄、陳金生要叫我姑丈……(103年2月1日中午12時許,你是否有跟被告等親人到安定區納骨塔祭拜?)有。

(當天你有無看到被告陳政雄等人與在庭被告唐聖鈞發生衝突?)有。

(你首先看到的是什麼?)祭拜完之後,我們家族的人就先到涼亭那邊休息,等著要去燒金紙,之後就有聽到陳政雄、陳金生跟唐聖鈞在停車場旁邊有發生一些衝突或拉扯,然後我就到現場去看,之後唐聖鈞掙脫後就回到車上拿了一把鋸子回到現場,然後朝陳金生揮砍。

(你看到拉扯的情形為何?是幾個人在拉扯?當時有無用拳頭互毆的情形,還是最後用手在拉扯?)很多人在拉扯,不止他們四人。

(能否講出你現在記得的幾個人?)我看到的情況是陳政雄、陳金生、唐聖鈞、唐聖鈞的媽媽及唐聖鈞的妹妹,我的印象是這樣子……我到現場時,就是全部在那邊拉扯,唐聖鈞的媽媽跟妹妹應該是在勸架,我們也是在勸架,像陳俊騰也都是在那邊勸架,就是要把他們拉開的意思,不要讓他們繼續有拉扯的行為。

然後唐聖鈞就趁隙離開現場,到車上取一把鋸子回到現場,然後向陳金生砍過去,我的印象是這樣子……(誰壓制誰?)陳金生、陳政雄都有壓制,應該說一堆人都有壓制。

(當時是如何壓制的?)應該是說唐聖鈞砍陳金生時,陳金生就有阻擋唐聖鈞揮砍的動作,但是一樣有被唐聖鈞砍到手臂。

在把唐聖鈞壓制在地上時,因為唐聖鈞有兇器,所以當時很多人有去做壓制的動作……(能否說出你現在可以記得有壓制唐聖鈞的人的名字?)我記得有陳金生,上面有很多人,但我真的忘了……(在壓制時,唐聖鈞有無被打?)當然他們都有一些拉扯的動作,或許彼此都有互相揮拳……我們在涼亭休息,然後有聽到我的姐姐陳彥伶在說陳政雄、陳金生好像在停車場跟人家有糾紛,我們才整個移過去,才看到的……(你是否看到陳政雄、陳金生和在場被告唐聖鈞發生爭執?)是。

(你看到時,他們是否已經在拉扯,還是有口語上的爭執而已?)口語跟拉扯都有……(陳金生當時要做什麼事情,為何唐聖鈞的女性家人要拉著陳金生?)因為陳金生與唐聖鈞當下就口角的很厲害了,可能隨時會有肢體衝突發生,大家就是要把他們拉分開……推擠之後場面就很火爆了,這個時候唐聖鈞就回去車上拿東西。

(唐聖鈞就突然跑開?)對,就突然跑開衝到他的車上,然後取出那一把兇器……(當唐聖鈞回來之後,你剛才表示他就要拿著鋸子朝陳金生攻擊,但被陳金生閃過去?)有被砍到。

(有砍到陳金生的手臂?)對,但不知道是左手或右手的手臂……(是陳金生自己一個人單獨把唐聖鈞壓制在地上,還是有其他人的幫忙?)現場很多人拉扯。

(你所謂的很多人,是包含了陳政雄?)包含陳政雄,我的印象中陳俊騰沒有,包含唐聖鈞的家人都有……他們起來就分開了,然後陳俊騰就把刀子拿走,那時就有說要報警,請警察來處理現場……(陳金生、陳政雄都被拉著,最後三人為什麼會有推擠拉扯?假設你們拉開的力量夠大的話,應該就湊不到一起,為何有人拉著,最後還是有推擠拉扯?)應該是說陳金生跟唐聖鈞他們在互嗆時,唐聖鈞的媽媽有拉著陳金生,之後肢體衝突時,因為他被拉著,他也是有掙脫到,距離都沒有很遠,他也是有掙脫來到事發的地方……(都在勸架,三個人都有被拉,但都沒有拉住,最後三人碰在一起而推擠拉扯?)對……」(見院卷第51頁至第65頁)等語。

⒊證人唐語嫣證稱:「被告唐聖鈞是我的哥哥……(103年2月1日在安定區納骨塔時,唐聖鈞與人發生衝突的事情妳是否知道?)知道。

(妳有無目擊整個過程?)前面沒有,只有目擊到部分。

(當天的情形為何?)當天我們是要去那邊拜拜……(你們如何發現唐聖鈞跟人家發生爭執?)我是聽到有人尖叫……然後我就往尖叫的那個聲音看,我看過去就看到他們兩人跟唐聖鈞……(妳望過去時,就看到陳政雄、陳金生及唐聖鈞三人在停車場那邊?)對。

……(妳在建築物的走廊時,妳是否可以清楚看到他們三個人在停車場那邊做什麼?)清楚。

(他們在做什麼?)扭打。

(三個人扭打在一起?)我看到的那一幕是陳金生架著唐聖鈞,然後陳政雄在打唐聖鈞。

(陳金生怎麼架著唐聖鈞?)陳金生是這樣架著唐聖鈞……(陳金生從唐聖鈞的後面用手肘勾著唐聖鈞的脖子?)對。

(陳政雄是在唐聖鈞的前面打唐聖鈞?)對……(你們靠過去做什麼?)靠過去的時候,我跟我阿姨把陳政雄拉開。

(妳到場的時候,陳政雄在做什麼?)陳政雄在打唐聖鈞。

(妳是介入唐聖鈞和陳政雄中間,然後從陳政雄的正面要把他往後推?)對……(唐聖鈞掙脫之後,跑去何地做何事?)我不知道唐聖鈞掙脫之後跑去哪裡,可是當我看到的時候,唐聖鈞的手上是有拿武器的,他拿了一把刀。

(唐聖鈞拿一把刀之後做何事?)唐聖鈞就揮舞……(就妳看到的情形,唐聖鈞的傷如何造成的?)被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打……我印象中最後一幕,陳金生有動手的一幕已經是在唐聖鈞的刀子被搶走之後,然後陳金生有用手再去打唐聖鈞,但沒有打到,因為我有阻止陳金生,這件事情我非常的確定。

可是重點是在這之前,扭打上面的都一定是有打到的,因為我們要拉扯是拉扯不走的……」(見院卷第77頁至第84頁)等語。

㈣本案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現場照片12張、受傷照片10張(見警卷第44頁、第46頁、第47頁至第5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967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四〉第9頁至第18頁)在卷可稽及前開鋸子扣案足憑。

前揭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彼此傷害之犯罪事實,應堪認定。

㈤被告陳政雄雖辯稱:其從頭到尾都沒有傷害被告唐聖鈞(見本院104年度審易字第88號刑事卷宗〈下稱審卷〉第31頁);

其係正當防衛且當時係被告唐聖鈞先拿鋸子砍人(見院卷第23頁)云云。

被告陳金生亦辯稱:其係去阻止且雙方於混亂中都有傷害,但其沒有要傷害被告唐聖鈞的意思(見審卷第31頁)云云。

然被告陳政雄於警詢時已承認徒手毆打被告唐聖鈞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期日又再次確認其於警詢中所述均實在(見院卷第90頁),其於準備程序卻否認有傷害被告唐聖鈞之行為,顯有前後陳述矛盾之情形而不可率信。

何況,被告唐聖鈞於拉扯及遭壓制過程中受有傷害之事實,業經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與唐聖鈞於審理中共同確認屬實,並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參以被告陳政雄於警詢中承認其有徒手毆打被告唐聖鈞之供述,益徵被告陳政雄於初次警詢後否認傷害犯行之陳述,無非僅係事後卸責之詞而已。

又被告唐聖鈞係於彼此拉扯遭人拉開後才趁隙拿取鋸子揮砍,此乃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與唐聖鈞均不爭執之事實,復經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與唐語嫣證稱明確,而正當防衛係指對於現在不法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被告陳政雄卻是在被告唐聖鈞拿鋸子前即已開始扭打,顯非係因遭被告唐聖鈞拿鋸子揮砍後才動手防衛,故被告陳政雄辯稱;

其係正當防衛且當時係被告唐聖鈞先拿鋸子砍人云云,亦顯無可採。

另若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確係為阻止被告唐聖鈞施暴而出手,則按當時情形應無需攻擊被告唐聖鈞頭臉即可達成防衛目的,然被告唐聖鈞除受有上肢挫傷、手挫傷、膝挫傷等傷害外,亦受有臉、頭、眼挫傷結膜出血、鼻骨骨折出血等傷害,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受傷照片在卷可考,其中眼挫傷結膜出血因係臉部凹處位置,若非直接遭受外力攻擊應不致成傷,應非屬單純拉扯所會造成之傷勢,再參以被告陳政雄所為供述及證人唐羽嫣所為證述,被告陳政雄動手毆打被告唐聖鈞並彼此扭打之事實,足堪認定。

被告陳金生見狀參與扭打而使被告唐聖鈞受有傷害,顯係偏幫被告陳政雄而難認係單純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

㈥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之辯護人雖另為渠等辯護稱:根據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所述,當時僅係拉扯而沒有看到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有動手之行為;

被告唐聖鈞所受傷勢係伊遭壓制倒在地方時產生的傷,因為被告唐聖鈞先將鋸子拿出來揮砍而屬於正當防衛(見院卷第90頁)云云。

惟依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所述可知渠等較晚抵達衝突現場,渠等到場時已經看見證人盧語蓉及唐羽嫣等人試圖阻止扭打,自不能徒憑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於審理中所述,率認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全程均未出手攻擊。

況證人周志偉亦證稱:「當然他們都有一些拉扯的動作,或許彼此都有互相揮拳……我們有到現場,大家要勸架」(見院卷第54頁至第55頁)等語,足見證人周志偉雖未清楚記得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有動手之行為,卻仍有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與唐聖鈞彼此拉扯打架之印象。

又被告唐聖鈞部分傷勢係因於拉扯過程中受有傷害所致,此乃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與唐聖鈞於審理中共同確認之事實,辯護人空言辯護稱:被告唐聖鈞受有傷害均係遭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壓制所致,但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因先遭被告唐聖鈞持鋸子攻擊而屬正當防衛云云,顯無足採。

㈦被告唐聖鈞固亦辯稱:其係因遭對方攻擊才會出於防衛意思出手(見審卷第31頁);

其因對方先動手才會跟他們互毆,後來因為人少才又拿鋸子保護自己(見院卷第23頁)云云。

然被告唐聖鈞於未遭受攻擊前即先動手毆打被告陳政雄,此乃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共同確認無訛之事實(見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被告唐聖鈞卻強辯其係因對方先動手才出於防衛意思出手,顯無可採。

㈧從而,被告唐聖鈞與陳政雄及陳金生各自關於正當防衛之抗辯,均無可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之犯行均堪認定,應分別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等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被告唐聖鈞基於同一傷害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傷害被告陳政雄,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

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基於同一傷害之犯意聯絡,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傷害被告唐聖鈞,亦係以一行為侵害同一法益而為接續犯。

被告陳政雄與陳金生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唐聖鈞學歷為高職畢業且家境普通,目前無業而需要仰賴其母親提供生活所需費用;

被告陳政雄學歷為高職畢業且於工地工作而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並需扶養7歲大之女兒;

被告陳金生學歷為高職畢業且係美髮設計師而月收入約4萬元至5萬元,需要幫助2個沒有收入之女兒(1個大學剛畢業,另1個剛生小孩)生活所需費用;

被告唐聖鈞前因傷害被告陳政雄經法院判處拘役30日確定,偶然與被告陳政雄相遇竟因夙怨悍然揮拳毆打,顯未記取前案教訓且有以暴力處理事情之傾向,被告陳政雄遭被告唐聖鈞毆打後隨即回擊並開始扭打,被告陳金生在旁見狀也參與其中而與被告唐聖鈞扭打,嗣被告唐聖鈞竟又趁遭親友拉開之際拿鋸子揮砍被告陳政雄,因遭被告陳金生等人共同壓制在地且旁人阻止而結束衝突,致被告陳政雄因遭被告唐聖鈞毆打並持鋸子揮砍而受有前開傷害,被告唐聖鈞亦因與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扭打而受有前開傷害,嗣被告唐聖鈞竟扭曲事實而對被告陳政雄等人提出殺人未遂罪告訴(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發查字第364號偵查卷宗第1頁至第3頁),身為先動手毆打者卻又以正當防衛自居而未見有絲毫悔意,另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迄今仍未達成和解(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於審理中均表示願意和解而遭被告唐聖鈞拒絕),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之犯後態度亦難認良好,惟被告陳金生放棄對被告唐聖鈞提告而較為平和等全部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騰與唐聖鈞於103年2月1日中午12時許在安定區納骨塔發生口角,竟與其子即共同被告陳政雄及陳金生共同毆打被告唐聖鈞,致被告唐聖鈞受有臉、頭、眼挫傷結膜出血、鼻骨骨折出血、上肢挫傷、手挫傷、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陳俊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則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參照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2750號判例意旨)。

法官對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唯有經過嚴格證明並獲得無疑之確信時,始得為有罪之判決(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696號刑事判決)。

三、檢察官認被告陳俊騰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俊騰之供述、證人盧語蓉及唐羽嫣之證述、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書、被告唐聖鈞之受傷照片為論據。

訊據被告陳俊騰堅決否認其有前揭共同傷害被告唐聖鈞之犯行,辯稱:其僅係於被告唐聖鈞遭壓制後拿走鋸子而已等語。

經查:㈠被告陳俊騰自始至終均未承認其共同毆打被告唐聖鈞,此觀被告陳俊騰歷次所為供述內容足明,檢察官於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表備註欄亦記載:「被告陳俊騰辯稱:伊未毆打唐聖鈞,伊僅為勸架而已等語」,自難據以認定被告陳俊騰有前揭共同傷害被告唐聖鈞之犯行。

前開診斷書及受傷照片亦僅能證明被告唐聖鈞受有傷害,尚無法證明被告唐聖鈞受有傷害之原因,抑或被告陳俊騰有前揭共同出手毆打之行為。

㈡證人盧語蓉雖證稱:「我趕到衝突的現場時,我看到我兒子被3個不認識的人壓制在地並用拳頭毆打及用腳踹,……後來我兒子趁隙離開現場,我看到他跑到車子那邊,再回頭時便看到我兒子他手拿鋸子……等我再次回頭看時,就看到鋸子是在那個老人手上,我兒子則站在那裡滿頭是血……(現警方提示陳俊騰……是否就是毆打你兒子唐聖鈞之人?)是他們沒錯」(見警卷第40頁至第41頁)、「我只知道有三個人打我兒子唐聖鈞,唐聖鈞被打在地上,老的那一位也有出手,二個年輕人也有出手……(你說的老的,是不是陳俊騰?)是」(見偵卷四第73頁)、「被告唐聖鈞是我的兒子……(103年2月1日在安定區納骨塔時,唐聖鈞是否有和其他人發生衝突?)我在現場……(妳到場後,看到的情形為何?)是唐聖鈞已經被他們打在地上,頭在下面,他們三人一起打。

(妳看到的情形是唐聖鈞已經趴在地上,臉部朝下?)對,因為他們三人打唐聖鈞,我要抱住唐聖鈞。

(妳看到的時候唐聖鈞是趴在地上,臉部朝下,他的手上有無拿任何東西?)當時沒有。

(妳確定唐聖鈞的手上沒有拿任何東西?)確定。

(唐聖鈞被幾個人打?)三個人。

(妳很確定是三個人,沒有其他人?)對。

(妳所謂的三個人,是否為在庭被告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是,我很確定……(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分別怎麼打唐聖鈞?)因為時間有點久了,我的印象是陳金生、陳政雄打唐聖鈞,陳俊騰抓唐聖鈞……(幾個人跟唐聖鈞發生爭執?)我當初看到的時候,是有看到唐聖鈞跟一個人在起衝突。

(所以妳在廣場看的時候,只看到唐聖鈞跟另外一個人發生衝突?)對……(過去到現場時,是否就看到唐聖鈞已經倒地了?)沒有,他們還是在那邊扭打。

(妳到現場時,唐聖鈞還沒倒地?)對,還沒。

(妳說是持續扭打,是幾個人?)就是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跟唐聖鈞扭打。

(所以是四個人扭打在一起,然後旁邊有其他人在圍觀?)對……(誰拉唐聖鈞的身體?)我當初印象最深刻的是陳俊騰拉唐聖鈞的身體。

(陳俊騰怎麼拉唐聖鈞的身體?)因為我要抱唐聖鈞,陳俊騰也要拉唐聖鈞給陳金生、陳政雄打。

(陳俊騰是正面的拉唐聖鈞的身體?)對,陳俊騰正面拉,我從後面拉。

(陳俊騰是從唐聖鈞的身體軀幹拉,還是拉手臂或肩膀?)陳俊騰是拉唐聖鈞的手臂,然後陳政雄、陳金生就負責開始打唐聖鈞,要把唐聖鈞壓到地上去。

(陳俊騰拉唐聖鈞的手臂,然後陳政雄、陳金生打唐聖鈞,沒有拉?)陳政雄、陳金生負責打,沒有拉。

(怎麼打?)打唐聖鈞的頭、身體……(那唐聖鈞怎麼倒地的?)唐聖鈞是被壓制才倒地的……(妳拉不住所以就放手了,然後四個人扭打在一起,最後唐聖鈞就被壓制在地?)對……(唐聖鈞跌倒趴在地上時,有無人壓著他的身體或做什麼其他的動作?)三個人都有壓唐聖鈞的身體,不讓他起來。

(三個人一起壓嗎?)沒有,我看到的是陳俊騰抓著唐聖鈞要讓陳政雄、陳金生打……(唐聖鈞回來時,妳有無看到他拿鋸子要砍人?)就在那邊揮舞,沒有要砍人。

(後來唐聖鈞拿鋸子回來,是否又被壓在地上?)沒有,他們就在那邊拉扯,後面沒有。

(拿刀子回來之後,有無被壓在地上?)沒有」(見本院卷第65頁至第77頁)云云。

然被告唐聖鈞係趁隙拿鋸子朝被告陳政雄揮砍後始遭壓制在地,此經被告唐聖鈞及陳政雄與陳金生於審理中共同確認無訛(見院卷第24頁至第25頁),證人盧語蓉竟證稱:伊看到被告唐聖鈞遭壓制在地毆打後才去拿鋸子,被告唐聖鈞拿鋸子回來後沒有被壓在地上云云,顯與客觀事實不符。

何況,證人盧語蓉於審理中亦證稱:「在混亂當中,陳俊騰也怕傷到人,我就看到陳俊騰把鋸子拿走,他說唐聖鈞這樣子會發生事情」(見院卷第75頁)等語,足知被告陳俊騰係因擔心衝突擴大才將鋸子拿走,此顯與證人盧語蓉所述被告陳俊騰共同毆打被告唐聖鈞之態度不符。

證人盧語蓉關於伊初見衝突時係4人扭打或2人扭打、被告陳俊騰有無共同壓住被告唐聖鈞等陳述又有前後矛盾之瑕疵,復與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所為前揭證述內容迥異,當難逕信。

㈢證人唐羽嫣固亦證稱:「我趕到衝突的現場時……我就衝過去要阻止並拉開他們,之後我哥被他們壓在地上,就有1個年紀較大的人用腳踹他的頭……(現警方提示陳俊騰……是否就是毆打你哥之人?)是他們沒錯」(見警卷第42頁至第43頁)、「年紀較大的陳俊騰,他有戴眼鏡,也有出手打唐聖鈞,用膝撞唐聖鈞的頭部」(見偵卷四第73頁)云云。

惟證人唐羽嫣於審理中卻證稱:「(有無人上前去制止唐聖鈞?)有,好像是陳俊騰。

(陳俊騰如何制止唐聖鈞?)……我是看到已經有人擋住唐聖鈞,然後陳俊騰已經把那個刀子搶走了……(妳有無看到陳俊騰出手打唐聖鈞?)沒有。

(妳有無看到陳政雄、陳金生、陳俊騰及唐聖鈞四個人扭打在一起的狀況?)我沒有印象。

但我對陳俊騰的印象,他都是一直在旁邊咆哮」(見院卷第82頁至第83頁),顯與伊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內容截然相異,而此部分證述又與證人陳彥伶及周志偉所述相同,證人唐羽嫣係被告唐聖鈞之妹復無維護被告陳俊騰之理,自應以證人唐羽嫣於審理中所述較為可採。

本院當不能以證人唐羽嫣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述情節,認定被告陳俊騰有前揭共同傷害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陳俊騰有前揭共同傷害之犯行,本件既不能證明被告陳俊騰犯如公訴意旨所載之罪,自應就此部分依法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珩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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