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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財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與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5 號案件(偵察案號:104 年度營偵字第712 、742 號)有相牽連案件關係而追加起訴(偵察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049、1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235 號案件已於104 年8 月4 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日宣判,有該案審理筆錄、宣判筆錄可稽。
惟公訴人就與前開案件有相牽連案件關係之本案追加起訴,其發文日期為104 年8 月17日,經本院於同日收文繫屬,有卷附收發文戳記可稽。
亦即,本件追加起訴日期已在前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揆諸前開規定尚有未合(最高法院26年度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67號判決參照)。
本件公訴人追加起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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