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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50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志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刑事第三十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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