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易,669,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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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6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宋世英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宋世英犯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趙宋世英於民國104年4月11日10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因細故與臺南市南區新生里里長王安國發生爭執,竟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誹謗之犯意,向在場之王堅、滑海生等人,指稱王安國係買票始當選里長云云,足以詆毀貶損王安國之名譽。

二、案經王安國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做為證據使用,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檢察官起訴書所指稱之犯行,並辯稱:「104年4月11日我在現場沒有說他買票當選里長,我是看到他欺負老人,我衝過去說他跩什麼,這些我之前就陳述過了,他太太就搖屁股說他們就是選上了,之後他太太回去說我買票,但是經過調查後這是她亂講的,所以我說誰買票、王八蛋買票,但我沒有指王安國」等語。

惟查:㈠告訴人於偵訊中明確指訴:『104年4月11日早上10點左右,在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我跟大樓社區監委唐菊生討論事情,趙宋世英就衝過來討論,後來我們因討論的事情有些爭執,於爭執中她就對我說「你是買票當選的里長」』、「趙宋世英對著我講。

在場也沒有其他的里長」等語。

依據告訴人之指訴,被告係在告訴人與案外人唐菊生討論事情時,自行過來參與討論,並因而發生爭執,在雙方口角爭執時,公然指訴告訴人是買票當選里長等不實言論。

㈡本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分別經告訴人及被告聲請傳喚證人王堅、滑海生等人到庭作證。

訊據證人王堅於偵訊中具結後證稱:「(問:104年4月11日早上1O點40分左右,有無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見到王安國與趙宋世英爭執?)我忘記了,我接到通知後,我才想起來他們有一次在吵架,但詳細日期我不記得,地點我記得」、「(問:當時情形?)我們3、4個人坐在走廊聊天,唐菊生先抱怨一些事情,里長王安國就過來跟他解釋,2個人就吵架,後來趙宋世英也過來,就和王安國發生爭執。

趙宋世英就指著王安國說你買票當選里長,王安國的太太就回說,你是什麼東西,王安國就轉頭對我們說,你們都有聽到要幫我作證」等語(見104年度核交字第2492號卷,下稱核交卷,第15頁及其背面);

另證人王堅於本院經被告聲請傳喚到庭後具結證稱:「(審判長問:104年4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前,有無看到趙宋世英女士與王安國先生有發生爭執?)日期太久了,(後稱)我記得有那麼一回事,因為已經有來過一次」、「(問:當時有無看到趙宋世英女士與王安國先生因為何事發生糾紛?)他們的事情我不知道,是里長和另外一個人,在路上,我坐在那裡,他們講些什麼我聽不到,只聽到聲音,後來趙宋世英和里長爭吵時我有聽到,因為女人聲音較尖銳,有聽到兩句」、「(問:你聽到什麼話?)聽到兩個太太在相互罵」、「(問:罵的內容是否清楚?)事情是這樣,剛開始是兩個男人在理論,後來趙宋世英就走過來罵他,好像是說你買票高票當選,就是這麼一句話,後來他太太來,好像是罵她"你是什麼東西",就是這樣」、「(問:是罵王安國先生嗎?)當然是罵王安國」、「(問:有無人罵趙宋女士她是買票高票落選?)我沒有聽清楚」、「(問:你是否確實有聽到被告對王安國說"你是買票高票當選?)我是聽到她說買票高票當選」、「(檢察官問:當時滑海生是否在場?)他是後來吵架的時候過來。

吵的時候來」、「(被告問:你說我有講王安國買票高票當選,我是在什麼時機說的?)他們對罵時」、「(問:你說王安國太太有說我是什麼東西,為何我沒有聽到?)我不知道,我確實有聽到這句話,但是否是罵趙宋世英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21頁及其背面)。

依證人王堅所述,伊於被告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伊始就在現場,親自見聞了被告與告訴人口角內容,且其於偵訊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前後大致相符,不惟有對被告不利之證述內容,另外對於告訴人之妻指述被告算什麼東西等語,亦為證人王堅證述詳實在卷。

證人王堅係被告聲請傳喚到庭作證,被告與證人王堅並無任何嫌隙,證人王堅當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情事,故證人王堅所為之證述堪信為真實。

至於被告質疑證人王堅之父與告訴人王安國之父有袍澤情誼云云,業據證人王堅否認,並證稱其父退休後,告訴人王安國之父始進入同一單位,二人並無袍澤之情,是以被告質疑證人王堅證詞之可信度顯無正當理由。

㈢另證人滑海生於偵訊中亦具結證稱:「(問:104年4月11日早上10點40分左右,有無在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前,見到王安國與趙宋世英爭執?)有」、「(問:當時情形?)當天我跟趙宋世英有事情要談,正好到里長家對面門口,談到一半時,見到里長當時和唐菊生在吵架,趙宋世英就過去看怎麼回事,我沒有過去,但她過去1、2分鐘後,趙宋世英和王安國就在吵架了,我就走過去,2人吵架都沒有好話,後來就因為選里長的事情吵架,趙宋世英本來是要聲援唐菊生,里長王安國有對趙宋世英說不關你的事,趙宋世英就說"里長有什麼了不起,你還不是靠買票選上的",里長夫人在後面,也對趙宋世英說,"你也買票還落選"。

趙宋世英就說"我才沒有買票,哪個買票,哪個王八蛋,我如果買票出去被車撞死"」、「(問:是否記得當時還有誰在場?)里長夫人、里長、唐菊生、趙宋世英,里長辦公室前有坐一些老人家,另外一棟的房子走廊下還有幾個人,但我不記得是誰。

當時最靠近趙宋世英、王安國的人就是我,所以他們的對話,我聽得最清楚」等語(見核交卷,第15頁背面);

又證人滑海生於本院審理時亦到庭具結後證稱:「(檢察官問:104年4月11日早上10點40分左右,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前,你有見到王安國和趙宋世英在那邊發生爭執嗎?)有」、「(問:當時的情形你是否之前在地檢署有作過證?)有」、「(問:你在地檢署作證的內容都是實在的嗎?)是的」、「(問:你到現場時,王安國和趙宋世英他們兩位已經吵起來了嗎?)我到現場時他們前面已經有吵過了」、「(問;

當時就什麼內容吵架你有印象嗎?)有」、「(問:大概是什麼內容?他們在吵什麼?)我是在現場沒錯。

可是我並沒有走得很近,他們吵起來後我才過去的,大概起因是我們後面有個唐菊生,他和王安國大概有些爭吵,那個我完全不知道什麼回事,我正好跟趙宋世英有別的事情在討論,因為那時正好倒完垃圾有事在討論,趙宋世英看他們在爭吵她就先過去,我覺得沒我什麼事我就站在對角沒過去,結果我不曉得怎麼那麼久,我就再過去看看,因為我們事情還沒有討論完。

前面講了怎樣我不知道,走過去那時我聽到里長夫人講趙宋世英"你買票還高票落選",趙宋世英好像有講"哪個買票是王八蛋",意思好像說王八蛋才會買票」、「(問:你剛才說趙宋世英先過去,後來你也過去,你有聽到里長夫人跟趙宋世英說"你是買票還落選"?)對,她有講你買票還高票落選」、「(問:你說趙宋世英也有回她"買票的人是王八蛋,誰買票誰是王八蛋"?)是」、「(問:你有無聽到趙宋世英跟里長說"里長有什麼了不起,你還不是靠買票選上的"?)反正他們就是為了這個事吵,時間那麼久,記憶不是那麼清楚」、「(問:你有沒有聽到她講這句話?)我不能確定」、「『(經審判長提示104核交2492卷第15頁反面予證人後,檢察官問:因為事情距離現在比較久已半年多,但是今年7月份距離事情發生比較近的時候,你就有到地檢署作過證,而且你剛才有說你當時作證都是據實陳述的,當時你的回答是「趙宋世英本來是要聲援唐菊生,里長王安國有對趙宋世英說不關你的事,趙宋世英就說"里長有什麼了不起,你還不是靠買票選上的",里長夫人在後面,也對趙宋世英說"你也買票還落選"。

趙宋世英就說"我才沒有買票,哪個買票,哪個王八蛋,我如果買票出去被車撞死"」,你當時的回答是正確的嗎?)這個有先後順序。

這個回答是檢察官問我時,我回他這個問題,這個有前後順序,這個話我有講,可是這應該是講罵完之後」、「(問:這些回答是否都是你當時回答的?)當時問我時,我有提到這個事,因為他們就是為了這個事在吵架,可是這個事情,我的記憶是他們雙方,前面為了什麼吵我不知道,可能為了唐先生,後面我過去時都在講買票的事,買票的事情應該是里長夫人跳出來說"你買票高票落選",趙宋世英後面有講"買票的人是王八蛋",然後再說"你還不是靠買票的"」、「(問:趙宋世英的確當天在爭執的過程中,有跟王安國說"你還不是靠買票選上的",她的確有說這句話,只是順序上和你之前所說的不一樣是嗎?)對,順序,她是吵架以後最後才講」等語(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4頁背面)。

證人滑海生於本院以及偵訊中之證述,雖對於被告是在何時說出「里長有什麼了不起,還不是買票選上的」等語的時序有所出入,然對於被告確實有向告訴人王安國說「里長有什麼了不起,還不是買票選上的」等語,則前後證述相符。

且證人滑海生在被告前去加入告訴人與案外人唐菊生的談話前,正與被告談論事情,顯見被告與證人滑海生並無嫌隙,參以證人滑海生於本院審理作證之初,對於被告是否有說「里長有什麼了不起,還不是買票選上的」之語,證稱忘記了,在提示其偵訊中之證述內容後始證稱有此事,顯見證人滑海生於作證之初尚有迴護被告之意,則證人滑海生當無故意設詞誣陷被告之理,證人滑海生之證述內容可信為真實。

㈣末查,被告因與告訴人王安國競選第二屆臺南市南區新生里里長失敗後,曾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舉告訴人王安國違反選舉罷免法,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以查無具體事證報結在案,則被告在與告訴人王安國發生口角衝突時,說出「里長有什麼了不起,還不是買票選上的」等語是可以想見的;

參以證人王堅以及滑海生均明確證稱被告確有在爭執之現場向著在場的告訴人王安國說:「里長有什麼了不起,還不是買票選上的」等語,足認被告確有明知告訴人王安國並無買票賄選情事,而以上開不實事項誹謗告訴人王安國。

從而,本件被告誹謗之犯行已臻明確,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爰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選舉恩怨,僅因細故發生爭執,竟不思妥善處理,即以誹謗告訴人名譽之意思,散佈告訴人係買票才當選里長之不實事項,嚴重影響告訴人之信譽,犯後不惟否認犯行,於聲請傳喚之證人未能做出有利於被告之證述,即轉而質疑證人與告訴人有特殊情誼,明顯有浪費司法資源,延滯訴訟情事,其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退休以及與先生、小孩同住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梓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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