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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762號
被 告 周素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762號侵占遺失物案件,業經定期
審理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準備程序期日傳票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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