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理由
-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建明自民國102年3月中旬起至103年3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謝
-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陳稱:蔡亞廷於102
- 五、經查:
- (一)被告自102年3月中旬起至103年3月10日止,任職於告訴
- (二)證人楊御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年11月至103年2
- (三)證人楊御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任職期間,有一陣子很
- (四)依據如附表LINE對話紀錄顯示:1、自12時1分起:被告曾
- (五)依據證人張美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認識在庭被告,是
- (六)證人謝政仁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被告僅幫客戶(即呂勝
- (七)綜上所述,依據威寶中山店之經營模式,當計算威寶公司
- 六、綜上各節,證人謝政仁、鍾耀賢所為不利被告之指證均有瑕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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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建明
選任辯護人 吳俊宏律師
邱煒棠律師
蔡文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建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建明自民國102年3月中旬起至103年3月10日止,任職於告訴人謝政仁所經營、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威寶電信新化中山特約服務中心(下稱威寶中山店)。
蔡亞廷於102年9月26日代理其夫呂勝雄至威寶中山店辦理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退租手續,並繳交新臺幣(下同)3,795元予被告。
詎被告竟未辦理退租,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蔡亞廷所繳金額之795元充當月租費繳納,其餘3,000元則侵占入己。
嗣於103年5月間,蔡亞廷接獲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繳費通知,遂於同年5月5日前往威寶中山店查詢,並填寫退租申請書,後於同年月23日再辦理退租手續,而為告訴人謝政仁查知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
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復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難免故予誇大,是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禁止被害人於公訴程序為證人之規定,自應認被害人在公訴程序中具有證人適格即證人能力,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
故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
若被害人之指證本身已有重大瑕疵,依嚴格證明之法則,自無法憑為犯罪事實之認定,其理甚明(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5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變更持有之意為不法所有之意,為其構成要件(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1915號、41年台非字第57號、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意旨參照)。
是刑法侵占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客觀上侵占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侵占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
所謂侵占的故意係指行為人須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具有認識,且須具有變更其持有之意思而為所有之意思;
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乃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物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而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
若行為人欠缺侵占故意或不法所有之意圖,則不成立侵占罪。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謝政仁、證人蔡亞廷之證述、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威寶退租申請書3份、蔡亞廷於103年5月5日所簽立之切結書1份、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繳費通知、客戶銷帳列表、帳單查詢結果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業務侵占犯行,陳稱:蔡亞廷於102年9月26日代理其夫呂勝雄至威寶中山店申請退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是其受理,當時因為包含張美金在內的客戶退租舊門號,老闆還沒有把同意吸收之違約金撥下來,所以其經老闆同意後,就把蔡亞廷繳交之3,795元中之3,000元,拿去繳交張美金等客戶之違約金,其並未侵占該3,000元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自102年3月中旬起至103年3月10日止,任職於告訴人謝政仁與鍾耀賢合夥,由告訴人謝政仁擔任負責人,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威寶中山店(即嘉峯電訊行),負責處理客戶新辦、退租行動電話門號等事宜;
蔡亞廷於102年9月26日代理其夫呂勝雄至威寶中山店辦理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退租手續,並繳交違約金等3,795元予被告後,被告並未辦理退租,僅將蔡亞廷所繳上開金額中之795元充當月租費繳納;
嗣於103年5月間,蔡亞廷接獲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繳費通知,遂於同年5月5日前往威寶中山店查詢,並填寫退租申請書,後於同年月23日再辦理退租手續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謝政仁、證人即謝政仁之合夥人鍾耀賢、證人即曾任威寶中山店銷售員之楊御正、周彤芸於本院審理時、證人蔡亞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威寶退租申請書3份(102年9月26日、103年5月5日、103年5月23日各1份)、蔡亞廷於103年5月5日所簽立之切結書1份、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電信費收據、客戶銷帳列表、帳單查詢結果、電信費用繳款證明單、本院勘驗102年9月26日威寶中山店錄影光碟筆錄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亦不爭執,堪可認定。
(二)證人楊御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1年11月至103年2月任職於嘉峯電訊行,擔任銷售員,負責門號申辦、退租、買賣空機等事務;
客戶前來退租舊門號時,因為新辦門號威寶公司會給佣金,伊若計算出佣金大於客戶退租應繳之違約金的話,就會詢問客戶是否要辦新門號,違約金由店裡吸收,如果客戶覺得可以,伊就會報告老闆,原則上老闆都會同意,外面任何一間通信行都是建議客戶新辦門號;
若計算出佣金小於客戶退租應繳之違約金的話,店裡就不會完全吸收違約金,會讓客戶補足差額;
若客戶不要新辦號碼,只是單純要退租而已,就一定要繳通信費跟違約金,才會幫客戶辦理退租;
吸收之違約金要先繳給威寶公司,之後威寶公司再把獎金撥下來給店裡;
威寶公司有規範新辦門號之客戶要幾個月內繳費正常,假設是6個月,才會核發佣金,若6個月內沒有正常繳費,就不會核發佣金,則原本店內要幫這個客戶負擔之違約金,老闆就不負責,要從承辦銷售員之薪水去扣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43頁、第46頁至第47頁、第48頁、第48頁背面、第49頁背面、第51頁背面、第52頁至第52頁背面、第54頁)。
證人周彤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於102年7月初至9月底受僱於嘉峯電訊行,擔任業務員,負責新辦門號、退租等事務;
客戶新辦門號時,威寶公司會給店內佣金、獎金,若客戶前來退租,而佣金、獎金超過違約金的話,經老闆同意,店裡會吸收客人的違約金,讓客戶新辦門號,以賺取差價,若獎金、佣金低於違約金,會要客人補差額;
如果只是單純要退租,就一定要繳足通信費跟違約金;
吸收之違約金是老闆負責繳給威寶公司,之後威寶公司再把獎金撥下來給店裡;
若新辦門號前3個月或前6個月未正常繳費,威寶公司會扣佣金,老闆就會叫員工負責吸收違約金,甚至扣員工之獎金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57頁背面至第58頁、第59頁背面至第61頁、第62頁至第63頁、第68頁背面至第69頁背面)。
證人鍾耀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只要是辦理門號,威寶公司一定會給佣金,所謂佣金,是手機補貼款及專案補貼款合起來,就是俗稱的佣金,佣金是給老闆的;
如果手機補貼款及專案補貼款金額大於舊門號的解約金,門市政策會鼓勵客人把舊門號解約辦一個新門號,然後門市會吸收客人的違約金,但先決條件是伊或謝政仁其中一個同意;
違約金的錢伊會先墊,補貼款下來之後,扣掉已經墊付的違約金,再扣掉成本才跟業務員對分;
如果不把違約金繳給威寶公司的話,就不能退租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110頁至第113頁)。
證人謝政仁於105年6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辦新門號的業績會比舊門號續約來得高,譬如客戶續約時,可能只獲利100元,但客戶辦新的門號,可能獲利1,000元,故會用這樣的誘因去跟消費者說換掉門號,辦新門號,違約金由店裡吸收,但必須經老闆同意,站在電信行給員工的權限,縱使要吸收也是會在新辦門號獎金利益大於違約金的情況下才會同意員工這樣做;
威寶公司有要求,為了要控管客戶申辦門號的真實性,所以原則上6個月到8個月期間要如期繳納通訊費,若超過一定比例之門號未正常繳費,會被扣佣金,這種情形,伊就會扣員工之獎金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75頁背面至第77頁、第78頁背面至第80頁)。
依據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若客戶前去威寶中山店申辦業務,經計算威寶公司給付新辦門號之佣金(手機補貼款及專案補貼款)大於舊門號的解約金時,威寶中山店會建議客戶申辦新門號,退租舊門號,由門市吸收舊門號之違約金。
至於證人謝政仁雖於106年7月18日本院審理時改證稱:如果手機補貼款及專案補貼款金額大於舊門號的解約金,門市也不會鼓勵客人把舊門號解約辦一個新門號,由門市吸收違約金,因為會被電信公司罰扣專案補貼款,等於作白工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121頁至第121頁背面),然與證人楊御正、周彤芸、鍾耀賢上開證述不符,亦與其先前證述有異,尚難憑採。
(三)證人楊御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任職期間,有一陣子很多客人反應辦了新門號,店內卻沒有幫他們繳違約金的情形,伊跟老闆報告後,老闆的反應是不負責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50頁至第50頁背面)。
證人周彤芸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伊任職期間,有客人反應辦了新門號,但店內沒有幫他退租、繳違約金的情況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67頁至第67頁背面)。
證人王茂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之前到威寶中山店繳電話費,一位陳先生說可以退租舊門號,辦新門號,只要3千元,違約金他們會處理,伊就換一個新門號及1支新手機,隔了一個月帳單寄來的時候,上面有一個違約金,伊就到門市去找人,但陳先生已經離職了,被告說他是店長,他會負責幫伊處理,有錢的時候會去繳,但到現在都沒有處理,伊也不理會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28頁至第32頁)。
依據上開證人證述可知,威寶中山店確有客戶因業務員以店內吸收違約金為由,退租舊門號,新辦新門號,之後卻因違約金未繳,舊門號未退租,而至威寶中山店反應等事實。
(四)依據如附表LINE對話紀錄顯示:1、自12時1分起:被告曾向「大仁」稱:「謝先生,現在中山還有幾個客戶的違約金還沒入」、「不能拖太久,客人都陸續有來門市詢問,為何聽了我們的辦了新門號,卻遲遲沒有將舊門號退租」,「大仁」則覆稱:「有幾個?你清單列出來」,被告稱:「有薛慧婉,魏嘉德,這兩個是母子......」、「特別是上個月的張美金小姐」;
2、12時17分:「大仁」稱:「你們6月-7月的威寶件都沒回,現在總部還沒有這些錢。
你先跟客戶緩一下」;
3、自12時22分起:「大仁」稱:「建明,,,我耀賢,,,你們中山還有七月開錯發票,,被國稅局開罰2萬,,,總部現在比較吃緊,,,」、「那你看看門市有沒有其他退租的客人,,,比較不急的,,,先看要補哪些人,,,」,被告覆稱:「今天中午是有一個呂先生的老婆來退租,他的是警政專案」,「大仁」稱:「那你先暫緩這個客戶的,,,退租申請書正本回來中興給我跟政仁,,」、「你要先處理誰??」,被告覆稱:「我需要先處理上個月的張美金」、「她只有辦號碼沒拿手機,說好除了原本預繳幫她出,還要多給她1000元,另外含舊門號退租金」、「可是我們沒有動作,客戶打很多次電話來了,甚至進線威寶客服」,「大仁」稱:「你要多少??」,被告覆稱:「張美金還有其他客戶的,我至少要先3000」,「大仁」稱:「那你說今天那個退租的去改一下入帳金額,,」、「正本今晚給我跟政仁,,,」,被告覆稱:「好」等情,可知被告曾向「大仁」表示:有客戶反應辦了新門號,舊門號卻未退租,其需要至少3千元來處理張美金及其他客戶之退租金,「大仁」則向被告表示,因為現在總部沒錢,要被告暫緩呂先生的老婆申請退租事宜,來補張美金及其他客戶之退租金。
而證人謝政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LINE裡面的「大仁」,是伊使用的帳號,有時候鍾耀賢沒有帶手機,會使用伊的LINE帳號跟李建明聯絡,只有鍾耀賢會用伊的手機,所以如果不是伊的話,就是鍾耀賢;
上開1的部分,是伊與被告之對話,上開3部分,則是鍾耀賢與被告之對話,因為鍾耀賢使用LINE的習慣是會使用「,,,」符號;
呂勝雄所使用之門號確實是警政專案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91頁背面至第92頁、第122頁至第125頁)。
據此,可知上開1的部分,是謝政仁與被告之對話,上開3的部分,則是鍾耀賢與被告之對話。
又從上開1至3連續觀之,2乃在回應1的部分,而證人謝政仁既證稱1的部分是伊與被告之對話,且2的內容並未使用「,,,」符號,從3開始「大仁」才自稱「耀賢」,則上開2的部分,應亦係謝政仁所傳送之訊息無誤。
從而,謝政仁已知有數個客戶退租舊門號,申辦新門號後,因威寶中山店未繳違約金,致未能退租舊門號,而向被告表示因為現在沒錢,要被告先安撫該等客戶,鍾耀賢則接著指示或同意被告挪用蔡亞廷繳納之退租費用,用來補繳張美金及其他客戶之違約金。
又依據被告稱:「今天中午是有一個呂先生的老婆來退租,他的是警政專案」等語,復參以蔡亞廷係於102年9月26日前往威寶中山店退租門號並繳交違約金等費用,以及上開1至3對話內容乃同一主題,時間亦屬連續等情,堪認上開1至3之對話時間亦係在102年9月26日。
至於證人鍾耀賢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上開3的對話伊沒有印象,伊曾借用謝政仁之手機發LINE訊息,伊的習慣是會使用「,,,」符號,但不會使用那樣的詞句等語,然證人謝政仁已明確證稱只有鍾耀賢會使用伊的手機與被告聯絡等語,且依據上開3之對話內容,「大仁」乃自稱「耀賢」,且要被告將退租申請書正本送回來給伊和「政仁」,並有使用「,,,」符號,顯見上開3的對話,確係鍾耀賢與被告之對話無誤。
(五)依據證人張美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認識在庭被告,是在威寶中山店認識的;
大概四年前,伊本來要買一支空的手機,被告就跟伊說辦新門號,退租舊門號會比較划算,並說違約金門市會負責,門市還會給伊預繳6,000元或幾千元做為通話費,伊就辦了新門號並付了約8,000元買了1支新手機,只是後來通話費沒有照時間入帳,導致伊每個月都收到帳單,之後被告有幫伊處理好了,錢都結清了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23頁至第27頁背面),復參以張美金所申辦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於101年9月2日啟用後,於103年2月25日繳納違約金2,025元而停話,有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威寶公司業務)函(含附件張美金申請門號及繳交違約金明細)1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二第78頁至第80頁),堪認證人張美金於威寶中山店辦理新門號,退租舊門號後,因舊門號之違約金未繳,而未能退租舊門號,嗣經被告於103年2月25日繳納違約金後,始退租舊門號。
(六)證人謝政仁於本院審理時雖證稱:被告僅幫客戶(即呂勝雄)繳了幾個月的月租費,並未幫客戶退租,客戶收到催繳通知,才來門市,伊才知道被告沒有幫客戶退租,從中拿了3,000元,這3,000元並沒有入公司,也沒有幫張美金入任何費用等語(參見本院卷一第72頁背面至第73頁、本院卷二第124頁背面)。
證人鍾耀賢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伊不可能因為店內現金不夠,就同意先拿A客戶的錢去先繳納B客戶的違約金,被告所收到的任何一筆費用,都必須每日如實交回,不可以挪用到另外一個客戶等語(參見本院卷二第113頁)。
然依據上開LINE對話紀錄及臺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大仁」即鍾耀賢確實同意被告挪用蔡亞廷繳納之違約金去繳交張美金等客戶之違約金,並指示被告更改入帳金額,被告亦有於103年2月25日替張美金繳納違約金2,025元。
是證人謝政仁、鍾耀賢上開證述,與上開客觀證據有異,尚難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七)綜上所述,依據威寶中山店之經營模式,當計算威寶公司給付新辦門號之佣金(手機補貼款及專案補貼款)大於退租舊門號的違約金時,威寶中山店會吸收客戶退租舊門號之違約金,讓客戶申辦新門號,惟威寶中山店因故未繳交同意吸收之違約金予威寶公司,導致客戶之舊門號無法退租,而生糾紛,被告向威寶中山店之合夥人謝政仁、鍾耀賢反應後,鍾耀賢乃於102年9月26日指示或同意被告先挪用同日蔡亞廷退租門號所繳交之3,000元以支付張美金等客戶之違約金,被告亦於103年2月25日繳納張美金退租舊門號所應負擔之違約金。
是被告辯稱其係經鍾耀賢同意,將蔡亞廷退租門號所繳交之3,000元,用來繳納威寶中山店同意吸收之張美金等客戶退租舊門號應負擔之違約金等語,尚非無據。
從而,被告就上開3,000元有無易持有為所有之故意及不法所有之意圖,尚有合理之懷疑,自不能僅因被告未將該3,000元入帳支付蔡亞廷退租門號之違約金等費用,即逕以業務侵占罪相繩。
六、綜上各節,證人謝政仁、鍾耀賢所為不利被告之指證均有瑕疵,公訴人所舉其他事證,又不足證明被告就蔡亞廷退租門號所繳交違約金等費用中之3,000元,有侵占之不法所有意圖及犯意。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業務侵占犯行,揆諸首揭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附表(LINE對話紀錄,附於本院卷二第52頁至第63頁)┌────┬───┬───────────────────┐
│ 時間 │傳訊者│ 訊息內容 │
├────┼───┼───────────────────┤
│12時1分 │李建明│謝先生,現在中山還有幾個客戶的違約金還│
│ │ │沒入 │
├────┼───┼───────────────────┤
│ │ │不能拖太久,客人都陸續有來門市詢問, │
│12時2分 │李建明│為何聽了我們的辦了新門號,卻遲遲沒有將│
│ │ │舊門號退租 │
├────┼───┼───────────────────┤
│12時3分 │大仁 │有幾個?你清單列出來 │
├────┼───┼───────────────────┤
│12時11分│李建明│有薛慧婉,魏嘉德,這兩個是母子,銷單 │
│ │ │0000000000 │
├────┼───┼───────────────────┤
│12時12分│李建明│薛慧菀三月底就來了 │
├────┼───┼───────────────────┤
│12時12分│李建明│違約金金額都不高,各2000 │
├────┼───┼───────────────────┤
│12時14分│李建明│吳陳秋香,蔡依珊的婆婆,也是四五月那時│
│ │ │候就辦了 │
├────┼───┼───────────────────┤
│12時14分│李建明│王琮智,還有他媽媽也有來辦 │
├────┼───┼───────────────────┤
│12時15分│李建明│特別是上個月的張美金小姐 │
├────┼───┼───────────────────┤
│12時17分│大仁 │你們6月-7月的威寶件都沒回,現在總部還 │
│ │ │沒有這些錢。你先跟客戶緩一下。 │
├────┼───┼───────────────────┤
│12時22分│大仁 │建明,,,我耀賢,,,你們中山還有七月│
│ │ │開錯發票,,被國稅局開罰 2 萬,,,總 │
│ │ │部現在比較吃緊,,, │
├────┼───┼───────────────────┤
│12時23分│李建明│六七月沒回件被扣罰的佣金已經要我簽本票│
│ │ │分期攤,還有展榮衝上線的門號違約金我也│
│ │ │代出了。 │
├────┼───┼───────────────────┤
│12時24分│李建明│璽翔離開後的庫存配件盤損我也自己儘量掏│
│ │ │腰包補了 │
├────┼───┼───────────────────┤
│12時25分│李建明│23號謝先生說我們亞太預付卡庫存數量不對│
│ │ │,我也補上了 │
├────┼───┼───────────────────┤
│12時26分│李建明│上個月薪水也從我這邊直接扣了國稅局的發│
│ │ │票罰款2萬不是嗎? │
├────┼───┼───────────────────┤
│12時26分│李建明│我現在手邊沒有多的錢了 │
├────┼───┼───────────────────┤
│12時28分│大仁 │那你看看門市有沒有其他退租的客人,,,│
│ │ │比較不急的,,,先看要補哪些人,,, │
├────┼───┼───────────────────┤
│12時30分│李建明│今天中午是有一個呂先生的老婆來退租,他│
│ │ │的是警政專案 │
├────┼───┼───────────────────┤
│12時30分│李建明│月租99 │
├────┼───┼───────────────────┤
│12時31分│大仁 │那你先暫緩這個客戶的,,,退租申請書正│
│ │ │本回來中興給我跟政仁,, │
├────┼───┼───────────────────┤
│12時32分│李建明│好,我們這個月本來所有申裝書就全數會先│
│ │ │回中興 │
├────┼───┼───────────────────┤
│12時32分│大仁 │你要先處理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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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3分│李建明│我需要先處理上個月的張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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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4分│李建明│她只有辦號碼沒拿手機,說好除了原本預繳│
│ │ │幫她出,還要多給她1000元,另外含舊門號│
│ │ │退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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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5分│李建明│可是我們沒動作,客戶打很多次電話來了,│
│ │ │甚至進線威寶客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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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5分│大仁 │你要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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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6分│李建明│張美金還有其他客戶的,我至少要先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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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6分│大仁 │那你說今天那個退租的去改一下入帳金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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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7分│大仁 │正本今晚給我跟政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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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7分│李建明│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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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9分│大仁 │你們退租數要抓好,,,已經被扣佣了,,│
│ │ │上線數不要不夠被罰退租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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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9分│大仁 │都是你們自己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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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時39分│李建明│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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