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智附民,3,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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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秀娟
被 上訴 人 張玉菀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所
為之判決(104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易字第7號刑事判決無罪,上訴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亦經本院以104年度智附民字第3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茲因上開刑事判決未經檢察官上訴,依前開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人就附帶民事訴訟亦不得提起上訴,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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