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毒聲,335,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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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世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4年度聲觀字第30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世雄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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