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682,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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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庭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3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庭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罐(驗後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確有不該,惟念其持有之數量不多,情節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罐(驗後淨重0.2公克),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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