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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俊傑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1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俊傑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俊傑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所生損害、迄今仍未返還侵占款項或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解、下午十五時起第一日上班竟於同日晚上八時許侵占本件款項旋即逃逸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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