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798,2015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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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益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7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益泩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且被告無端以污穢言詞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蔑視國家公權力、藐視公務員執法尊嚴,行為殊無可取,犯罪後否認犯行,並兼衡被告犯罪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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