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2898,2015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2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念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850號),本院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蕭念瑋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叁點玖叁公克、零點捌陸公克各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鈺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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