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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林幼試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0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林幼試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潘林幼試自民國100年2月10日起,自稱「林麗美」而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民間互助會,每月1期,會員名單、會期各詳如附表一至五所示,約定每月開標1次,會款新臺幣(下同)10,000元,採內標制,底標為1,200元,若同時有多人欲投標或無人投標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得標人,於各該會期晚間8時在其位於臺南市○○○路00號之美髮院開標。
詎潘林幼試因資金週轉不靈,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各利用附表一至五所示互助會開標時多數會員未實際到場且多數會員彼此不相識之情況,向各該會之互助會會員游蕙甄、林岱瑢(原名林素卿)、葉緣足等人為下列詐欺行為:㈠於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進行期間,於冒標情形欄所示之該期時間,接續冒用該互助會不詳會員名義投標2次(無法確認何次係冒用何人名義),使當時仍為活會之林岱瑢及其他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接續支付會款共計36,300元(各期冒標金額詳附表七編號1所示);
復於附表六編號1至3所示之時間,向林岱瑢誆稱有會員急需用錢,要求幫忙整會云云,使林岱瑢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如附表六編號1至3詐欺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共計630,600元。
㈡於附表二所示之互助會進行期間,於冒標情形欄所示之該期時間,接續冒用該互助會不詳會員名義投標11次(無法確認何次冒用何人名義),使當時仍為活會之林岱瑢、游蕙甄及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接續支付會款共計725,100元(各期冒標金額詳附表七編號2所示);
復於附表六編號4至5所示之時間,向林岱瑢、游蕙甄誆稱有會員急需用錢,要求幫忙整會云云,使林岱瑢、游蕙甄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如附表六編號4至5詐欺金額欄所示之款項。
㈢於附表三所示之互助會進行期間,於冒標情形欄所示之該期時間,接續冒用該互助會不詳會員名義投標11次(無法確認何次冒用何人名義),使該互助會當時仍為活會之游蕙甄及其他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接續支付會款共計1,432,550元(各期冒標金額詳附表七編號3所示)。
㈣於附表四所示之互助會進行期間,於冒標情形欄所示之該期時間,接續冒用該互助會不詳會員名義投標7次(無法確認為何次冒用何人名義),使林岱瑢、葉緣足、游蕙甄及其他當時仍為活會之會員陷於錯誤而接續支付會款共計1,076,100元(各期冒標金額詳附表七編號4所示);
復於附表六編號6至9所示之時間,向林岱瑢、葉緣足誆稱有會員急需用錢,要求幫忙整會云云,使林岱瑢、葉緣足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如附表六編號6至9詐欺金額欄所示之款項(林岱瑢共計428,400元、葉緣足共計434,500元)。
㈤於附表六編號10至11所示之時間,向附表五之互助會會員葉緣足、游蕙甄誆稱有會員急需用錢,要求幫忙整會云云,使葉緣足、游蕙甄陷於錯誤,而接續交付如附表六編號10、11詐騙金額欄所示之款項。
㈥嗣於102年5月9日,潘林幼試已無法支付任何會款而倒會後,游蕙甄、林岱瑢、葉緣足等人始查知上情。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第94頁正面、第129頁正面至第130頁正面),並有:1.告訴人游蕙甄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及本院審理中具結之證述及所提出之詐欺金額計算式1份(見他卷㈠第3頁至第4頁、第37頁至第39頁、第95頁正面至第96頁正面;
本院卷第73頁反面至第75頁正面)。
2.告訴人林岱瑢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及本院審理中具結之證述及所提出之詐欺金額計算式1份(見他卷㈠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正面、第59頁反面至第65頁反面、第95頁正面至第96頁正面;
本院卷第70頁反面至第73頁正面)。
3.告訴人葉緣足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述及本院審理中具結之證述(見他卷㈠第48頁反面至第52頁、第95頁正面至第96頁正面;
本院卷第75頁正面至第76頁正面)。
4.證人即上開互助會會員白長蘭、林陳桂美、潘永村、潘黃淑慧、謝榮霞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㈡第31頁正面至第33頁反面)。
5.證人即上開互助會會員程丁梅英、尤月女、李許幼美、陳品秀、鄭謝阿嬌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㈡第81頁正面至第83頁反面)。
6.證人即上開互助會會員王月仙、李秋雄、葉瑞華、謝松茂、謝麗英各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㈡第106頁正面至第108頁反面)。
7.證人即上開互助會會員李宜蓁於偵查中之證述(見他卷㈡第113頁反面至第114頁正面)。
8.附表一至五所示之互助會單(見他卷㈠第5頁至第8頁、第40頁至第43頁、第68頁至第73頁)、被告提出之還款明細及互助會單(見他卷㈡第147頁至第164頁)等件在卷為證,上情堪以認定。
㈡按民間互助會已標取會款者(即一般所稱之死會),於標取會款後不問何人得標,至完會止,本有向會首按時交付會款(含標息)之義務,會首冒標會款時,除對於活會會員有冒標施詐(即佯稱某某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誤認係被冒標之人得標而交付會款,成立詐欺取財罪外,對於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因按時繳付會款本為其標取會款後之義務,並無施詐或使其陷於錯誤可言,自無成立詐欺罪之餘地,是已標取會款之會員對於嗣後會首之冒標會款,不能認係詐欺之被害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以言,本件被告藉由冒標方式所詐取之會款,當以其於冒標該期之活會會員當期實際繳納之會款為準(標息不予列入),死會會員所繳納之會款及標息部分均應予以扣除。
是本院參酌前開判決意旨,就被告以訛稱整會方式詐騙之金額,固係依據告訴人3人前開於本院審理中具結所證渠等遭被告以整會為名義所詐騙之金額為認定;
然就被告以冒標方式詐騙之金額,則因被告、告訴人及其他活會會員均無法確認冒標次數、冒標時間、冒標之會腳名稱、冒標金額,本院爰依照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就被告冒標之次數及金額為最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被告本件詐騙所得最低金額),並說明理由如下:1.附表一部分:⑴查被告坦承冒標2會,但不記得那一次冒標,也不清楚冒標金額等語,又該會會員僅潘永村、葉瑞華、謝麗英3人各尚有1活會,其餘會員均為死會(各會員詳細死會活會情形詳見附表一「備註」欄所示)等情,業據證人白長蘭、告訴人林岱瑢、證人王月仙、尤月女、謝松茂、李秋雄、潘永村、葉瑞華、謝麗英前開證述明確,而該會業於102年5月9日止會,理論上尚有1個活會,然實際上活會有3人,故應認被告係冒標2會無誤。
⑵至於冒標之金額,因被告對於其冒標之時間已不復記憶,依照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以被告係於102年5月9日因無法給付會款而倒會,在此之前,並未見有互助會員對其提出未清償會款之訴訟,可見其應係在接近該日往前推算數月之時間,為調資金而有冒標會腳互助會之必要,據此,本院認被告係於該會止會時回推之第26期、27期冒標。
又依據告訴人所提供之互助會簿(見他㈠卷第68頁)之記載,該2會並未註記標金金額,而依據互助會金之計算方式,標金越高,取得之互助會款就越少,此部分涉及詐欺金額之計算,因此,本院就被告不復記憶之該次冒標標金金額,即參酌該會標金記載最低及次低金額(即7,000元、7,650元)為據,故認被告於該會第26期、第27期冒標金額各詳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被告各次冒標金額計算式為:〈會金-該次標息〉×〈合會總會份-會首-死會會員人數〉,計算式詳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
2.附表二部分:⑴查被告不爭執其有冒標11會,但不記得那一次冒標,也不清楚冒標金額等語,又該會除會員白長秀、王月仙、潘永村、林陳貴美、謝榮霞、告訴人游蕙甄各有1個活會,會員謝麗英2個活會,林岱瑢、葉瑞華各3個活會外,其餘會員均為死會(各會員詳細死會活會情形詳見附表二「備註」欄所示)等情,業據證人白長蘭、告訴人林岱瑢、游蕙甄、證人王月仙、尤月女、潘永村、葉瑞華、謝麗英、林陳桂美、陳品秀、謝榮霞等人前開證述明確,而該會業於102年5月9日止會,理論上僅尚有3個活會,然實際上活會至少有14人,故應認被告係冒標11會無誤。
⑵至於冒標之金額,因被告對於其冒標之時間已不復記憶,依照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以被告係於102年5月9日因無法給付會款而倒會,在此之前,並未見有互助會員對其提出未清償會款之訴訟,可見其應係在接近該日往前推算數月之時間,為調資金而有冒標會腳互助會之必要,據此,本院認被告係於該會止會時往前回推第15期至第25期冒標。
又第15期至第25期之標金金額,參酌告訴人所提供之互助會簿(見他㈠卷第40頁、第70頁)之記載並不一致,依照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爰參酌上開互助會簿兩者中記載該會標金記載較低金額為據,因此本院以上開計算方式認被告各期冒標金額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七編號2所載)。
3.附表三部分:⑴查被告不爭執其有冒標11會,但不記得那一次冒標,也不清楚冒標金額等語,又該會除會員尤月女、告訴人游蕙甄各有1個死會外,其餘部分均為活會(各會員詳細死會活會情形詳見附表三「備註」欄所示)等情,業據證人白長蘭、葉瑞華、李秋雄、尤月女、謝麗英、謝松茂、李宜蓁、林陳桂美、謝榮霞、鄭謝阿嬌、游蕙甄、陳品秀等人前開證述明確,而該會業於102年5月9日止會,理論上僅尚有12個活會,然實際上活會至少有23人,故應認被告係冒標11會無誤。
⑵至於冒標之金額,因被告對於其冒標之時間已不復記憶,依照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以被告係於102年5月9日因無法給付會款而倒會,在此之前,並未見有互助會員對其提出未清償會款之訴訟,可見其應係在接近該日往前推算數月之時間,為調資金而有冒標會腳互助會之必要,據此,本院認被告係於該會止會時往前回推第6期至第16期冒標。
又第6期至第16期之標金金額,依據告訴人所提供之互助會簿(見他㈠卷第41頁),均有載明各期標金數額,因此本院以上開計算方式認被告各期冒標金額如附表七編號3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七編號3所載)。
4.附表四部分:⑴查被告不爭執其有冒標7會,但不記得那一次冒標,也不清楚冒標金額等語,又該會除會員尤月女有1個死會外,其餘部分均為活會(各會員詳細死會活會情形詳見附表四「備註」欄所示)等情,業據證人葉瑞華、陳品秀、林岱瑢、尤月女、李宜蓁、謝麗英、程丁梅英、李許幼美、林陳桂美、謝榮霞、游蕙甄、葉緣足、鄭謝阿嬌、李秋雄、白長蘭等人前開證述明確,而該會業於102年5月9日止會,理論上僅尚有16個活會,然實際上活會至少有23人,故應認被告係冒標7會無誤。
⑵至於冒標之金額,因被告對於其冒標之時間已不復記憶,依照罪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以被告係於102年5月9日因無法給付會款而倒會,在此之前,並未見有互助會員對其提出未清償會款之訴訟,可見其應係在接近該日往前推算數月之時間,為調資金而有冒標會腳互助會之必要,據此,本院認被告係於該會止會時往前回推第5期至第11期冒標。
又第5期至第11期之標金金額,依據告訴人所提供之互助會簿(見他㈠卷第41頁),均有載明各期標金數額,因此本院以上開計算方式認被告各期冒標金額如附表七編號4所示(計算式詳如附表七編號4所載)。
5.至附表五互助會部分:查因該會會員共計31人,於102年5月9日止會時,理論上尚有28個活會,而依照該會會員潘永村、潘黃淑慧、程丁梅英、李許幼美、游蕙甄、葉緣足、謝麗英、葉瑞華、白長蘭、林陳桂美、謝榮霞、謝松茂、林岱瑢、尤月女前開證述可知渠等均尚屬活會(各會員詳細死會活會情形詳見附表五「備註」欄所示),可知該會實際上活會亦有28人,而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有會員表示其為死會,據此,應認被告就附表五部分並無冒標行為,是就附表五互助會部分,被告並無以冒標方式詐欺告訴人或活會會員之情事,併予敘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於事實欄所示之時間以整會、冒標之方式詐騙告訴人等人會款等款項之犯行,洵堪認定,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㈣至檢察官於104年9月21日書狀雖:1.主張附表六編號4告訴人游蕙甄交付被告250,000部分為因被告冒標而受騙交付,然該部分係被告以整會為由詐騙告訴人游蕙甄而詐得該款項,業經告訴人游蕙甄於本院具結證述明確,此部分詐欺方式應予以更正如上。
2.主張告訴人葉緣足係因被告冒標而受騙340,000元,然告訴人葉緣足係於附表六編號6、9、10所示時間經被告以整會為由詐騙附表六編號6、9、10所示之款項,亦業據告訴人葉緣足於本院具結證述明確,此部分詐欺方式及金額應予以更正如上。
3.又主張告訴人林岱瑢於附表一互助會因被告冒標而受騙250,000元、於附表二互助會因被告冒標而受騙720,000元,於附表四互助會因被告冒標而受騙330,000元,然告訴人林岱瑢係於附表六編號1至3、5、7、8所示時間,經被告以整會為由詐騙附表六編號1至3、5、7、8所示之金額,業據告訴人林岱瑢於本院具結證述明確,此部分詐欺方式及金額亦應予以更正如上,附此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而於同年6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將法定刑自「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律,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㈡核被告潘林幼試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於附表一至五各會或以冒標、或以訛稱整會為由向告訴人及其餘活會會員詐取財物,時間密接且手法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宜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皆各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
至被告事實㈠至㈤之犯行,分屬不同互助會,會員又非盡相同,其應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又被告以一持續詐欺取財之行為,分別使告訴人3人及數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均係一行為觸犯數詐欺取財罪名,應分別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被告以冒標方式詐騙附表一至四所示告訴人3人以外其他活會會員之行為,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此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一併審理。
㈢爰審酌被告前未曾因案遭刑事訴追或處罰,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素行尚稱良好,其因受會員之信賴而擔任會首召集民間互助會,僅因急需資金周轉,竟違背會員之信賴關係,利用該互助會會員彼此並非熟識之機會,以訛稱整會或冒標方式詐取會款,致本件告訴人3人及其餘活會會員受有相當之損失,所為實屬不該,且被告迄今仍無法與告訴人3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復考量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所陳述之意見,及被告詐欺所得之金額非微,然念及被告年歲已高,其並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各次詐欺犯行之時間長短、手法、詐取金額之多寡,兼衡以其自陳智識程度為小學肄業,從事理髮店工作,收入不固定,因合會債務負債約1、2千萬元,生活經濟狀況欠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㈠檢察官起訴書原認被告詐欺取財方式有「或謊稱有人投標」、「或謊稱有人要整會」二種手法,而認定告訴人游蕙甄遭被告詐欺957,900元、告訴人林岱瑢遭被告詐欺1,788,000元、告訴人葉緣足遭被告詐欺340,000元。
然因被告以「謊稱有人投標」之冒標方式行騙之被害人,除告訴人外,尚有該會其餘活會會員,檢察官起訴書並未就被告兩種詐欺方式區別各次詐欺之具體時間、各次詐騙金額、詐騙手法、被害人及證據,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之。
檢察官於104年9月21日具狀補正(見本院卷第106頁至第121頁),並主張告訴人游蕙甄遭被告詐欺金額,冒標部分為745,900元、整會部分為212,000元;
告訴人林岱瑢遭被告詐欺金額,冒標部分為1,360,000元、整會部分為428,000元;
告訴人葉緣足遭被告詐欺金額,係冒標340,000元等語。
㈡然查:依照前開判決意旨,被告藉由冒標方式所詐取之會款,當以活會會員當次實際繳納之會款為準(標息不予列入),告訴人3人如於該會係死會,因渠本即有繳納死會會款之義務,此部分即不可列入被告詐騙金額之計算,又於附表五互助會,告訴人雖為活會,然該會並無被告冒標情形,業經認定如前,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此部分有施用詐術而詐得會款,難認被告此部分成立詐欺取財罪,此部分應僅屬民事糾紛範疇,故告訴人等人單純因被告倒會所交付之附表五部分之會款,亦不應列入。
檢察官上開補正狀將前開告訴人3人所繳納之死會會款、因被告單純倒會所繳納之附表五互助會會款、活會會款之標息部分均認定為被告詐騙金額範疇,顯有不當;
上開補正狀復認告訴人游蕙甄於附表三互助會得標款225,900元,屬被告冒標之詐騙金額,然該數額為告訴人游蕙甄已得標之款項,被告僅尚未給付,嗣並用以扣抵渠之前受騙而同意交付之整會款等情,有告訴人游蕙甄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4頁反面),是此部分亦僅單純屬民事求償範疇,難認被告此部分有為詐術之行使,此部分應不成立詐欺取財罪;
而前開部分與本院上開認定被告犯詐欺取財罪部分均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會員共28人,自民國100年2月10日至102年5月10日止┌──┬─────┬────────────┬────┬────┐
│編號│開標日期(│互助會單所載會員名稱代號│備註 │冒標情形│
│ │年.月.日)│/(實際上會員姓名) │ │ │
├──┼─────┼────────────┼────┼────┤
│ ⒈ │100.02.10 │ 林麗美(潘林幼試) │死會 │ │
├──┼─────┼────────────┼────┼────┤
│ ⒉ │100.03.10 │ 白永傑 │死會 │ │
├──┼─────┼────────────┼────┼────┤
│ ⒊ │100.04.10 │ 白永傑 │死會 │ │
├──┼─────┼────────────┼────┼────┤
│ ⒋ │100.05.10 │ 白長蘭 │死會 │ │
├──┼─────┼────────────┼────┼────┤
│ ⒌ │100.06.10 │ 白長蘭 │死會 │ │
├──┼─────┼────────────┼────┼────┤
│ ⒍ │100.07.10 │ 白長秀 │死會 │ │
├──┼─────┼────────────┼────┼────┤
│ ⒎ │100.08.10 │ 潘永村(潘永村、潘林淑 │死會 │ │
│ │ │ 慧) │ │ │
├──┼─────┼────────────┼────┼────┤
│ ⒏ │100.09.10 │ 潘永村(潘永村、潘林淑 │活會 │ │
│ │ │ 慧) │ │ │
├──┼─────┼────────────┼────┼────┤
│ ⒐ │100.10.10 │ 林素卿(林岱瑢) │死會 │ │
├──┼─────┼────────────┼────┼────┤
│ ⒑ │100.11.10 │ 林素卿(林岱瑢) │死會 │ │
├──┼─────┼────────────┼────┼────┤
│ ⒒ │100.12.10 │ 王月仙 │死會 │ │
├──┼─────┼────────────┼────┼────┤
│ ⒓ │101.01.10 │ 石阿蜜 │不詳 │ │
├──┼─────┼────────────┼────┼────┤
│ ⒔ │101.02.10 │ 石素玲 │不詳 │ │
├──┼─────┼────────────┼────┼────┤
│ ⒕ │101.03.10 │ 王美惠 │不詳 │ │
├──┼─────┼────────────┼────┼────┤
│ ⒖ │101.04.10 │ 王美惠 │不詳 │ │
├──┼─────┼────────────┼────┼────┤
│ ⒗ │101.05.10 │ 謝麗英 │死會 │ │
├──┼─────┼────────────┼────┼────┤
│ ⒘ │101.06.10 │ 謝麗英 │活會 │ │
├──┼─────┼────────────┼────┼────┤
│ ⒙ │101.07.10 │ 陳怡彤 │不詳 │ │
├──┼─────┼────────────┼────┼────┤
│ ⒚ │101.08.10 │ 尤月女 │死會 │ │
├──┼─────┼────────────┼────┼────┤
│ ⒛ │101.09.10 │ 尤月女 │死會 │ │
├──┼─────┼────────────┼────┼────┤
│ │101.10.10 │ 米店(葉瑞華) │死會 │ │
├──┼─────┼────────────┼────┼────┤
│ │101.11.10 │ 米店(葉瑞華) │死會 │ │
├──┼─────┼────────────┼────┼────┤
│ │101.12.10 │ 米店(葉瑞華) │死會 │ │
├──┼─────┼────────────┼────┼────┤
│ │102.01.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 │102.02.10 │ 謝茂雄(謝松茂) │死會 │ │
├──┼─────┼────────────┼────┼────┤
│ │102.03.10 │ 謝茂雄(謝松茂) │死會 │冒標 │
├──┼─────┼────────────┼────┼────┤
│ │102.04.10 │ 謝茂雄(謝松茂) │死會 │冒標 │
├──┼─────┼────────────┼────┼────┤
│ │102.05.10 │ 李秋雄 │死會 │ │
└──┴─────┴────────────┴────┴────┘
【附表二】
會員共28人,自民國100年4月20日至102年7月20日止┌──┬─────┬────────────┬────┬────┐
│編號│ 日期 │互助會單所載會員名稱代 │備註 │冒標情形│
│ │ │號 /(實際上會員姓名) │ │ │
├──┼─────┼────────────┼────┼────┤
│ ⒈ │100.04.20 │ 林麗美(潘林幼試) │死會 │ │
├──┼─────┼────────────┼────┼────┤
│ ⒉ │100.05.20 │ 白永傑 │死會 │ │
├──┼─────┼────────────┼────┼────┤
│ ⒊ │100.06.20 │ 白永傑 │死會 │ │
├──┼─────┼────────────┼────┼────┤
│ ⒋ │100.07.20 │ 白長蘭 │死會 │ │
├──┼─────┼────────────┼────┼────┤
│ ⒌ │100.08.20 │ 白長蘭 │死會 │ │
├──┼─────┼────────────┼────┼────┤
│ ⒍ │100.09.20 │ 白長秀 │活會 │ │
├──┼─────┼────────────┼────┼────┤
│ ⒎ │100.10.20 │ 王月仙 │活會 │ │
├──┼─────┼────────────┼────┼────┤
│ ⒏ │100.11.20 │ 謝麗英 │活會 │ │
├──┼─────┼────────────┼────┼────┤
│ ⒐ │100.12.20 │ 謝麗英 │活會 │ │
├──┼─────┼────────────┼────┼────┤
│ ⒑ │101.01.20 │ 林素卿(林岱瑢) │死會 │ │
├──┼─────┼────────────┼────┼────┤
│ ⒒ │101.02.2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 │
├──┼─────┼────────────┼────┼────┤
│ ⒓ │101.03.2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 │
├──┼─────┼────────────┼────┼────┤
│ ⒔ │101.04.2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 │
├──┼─────┼────────────┼────┼────┤
│ ⒕ │101.05.20 │ 米店(葉瑞華) │死會 │ │
├──┼─────┼────────────┼────┼────┤
│ ⒖ │101.06.2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⒗ │101.07.2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⒘ │101.08.2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⒙ │101.09.20 │ 潘永村(潘永村、潘林淑 │活會 │冒標 │
│ │ │ 慧) │ │ │
├──┼─────┼────────────┼────┼────┤
│ ⒚ │101.10.20 │ 劉芬蘭 │死會 │冒標 │
├──┼─────┼────────────┼────┼────┤
│ ⒛ │101.11.20 │ 蔡玉梅 │不詳 │冒標 │
├──┼─────┼────────────┼────┼────┤
│ │101.12.20 │ 蔡玉梅 │不詳 │冒標 │
├──┼─────┼────────────┼────┼────┤
│ │102.01.20 │ 黃太太(謝榮霞) │活會 │冒標 │
├──┼─────┼────────────┼────┼────┤
│ │102.02.20 │ 石阿蜜 │不詳 │冒標 │
├──┼─────┼────────────┼────┼────┤
│ │102.03.20 │ 月女(尤月女) │死會 │冒標 │
├──┼─────┼────────────┼────┼────┤
│ │102.04.20 │ 月女(尤月女) │死會 │冒標 │
├──┼─────┼────────────┼────┼────┤
│ │102.05.20 │ 陳貴美(林陳桂美) │活會 │ │
├──┼─────┼────────────┼────┼────┤
│ │102.06.20 │ 阿玉(陳品秀) │死會 │ │
├──┼─────┼────────────┼────┼────┤
│ │102.07.20 │ 王金惠(游蕙甄) │活會 │ │
└──┴─────┴────────────┴────┴────┘
【附表三】
會員共28人,自民國101年2月2日至103年5月2日止┌──┬─────┬────────────┬────┬────┐
│編號│ 日期 │互助會單所載會員名稱代 │備註 │冒標情形│
│ │ │號/(實際上會員姓名) │ │ │
├──┼─────┼────────────┼────┼────┤
│ ⒈ │101.02.02 │ 林麗美(潘林幼試) │死會 │ │
├──┼─────┼────────────┼────┼────┤
│ ⒉ │101.03.02 │ 白永傑 │活會 │ │
├──┼─────┼────────────┼────┼────┤
│ ⒊ │101.04.02 │ 白永傑 │活會 │ │
├──┼─────┼────────────┼────┼────┤
│ ⒋ │101.05.02 │ 白長蘭 │活會 │ │
├──┼─────┼────────────┼────┼────┤
│ ⒌ │101.06.02 │ 白長蘭 │活會 │ │
├──┼─────┼────────────┼────┼────┤
│ ⒍ │101.07.02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⒎ │101.08.02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⒏ │101.09.02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⒐ │101.10.02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⒑ │101.11.02 │ 李秋雄 │活會 │冒標 │
├──┼─────┼────────────┼────┼────┤
│ ⒒ │101.12.02 │ 月女(尤月女) │死會 │冒標 │
├──┼─────┼────────────┼────┼────┤
│ ⒓ │102.01.02 │ 月女(尤月女) │活會 │冒標 │
├──┼─────┼────────────┼────┼────┤
│ ⒔ │102.02.02 │ 謝麗英 │活會 │冒標 │
├──┼─────┼────────────┼────┼────┤
│ ⒕ │102.03.02 │ 謝麗英 │活會 │冒標 │
├──┼─────┼────────────┼────┼────┤
│ ⒖ │102.04.02 │ 謝茂雄(謝松茂) │活會 │冒標 │
├──┼─────┼────────────┼────┼────┤
│ ⒗ │102.05.02 │ 李宜蓁 │活會 │冒標 │
├──┼─────┼────────────┼────┼────┤
│ ⒘ │102.06.02 │ 李宜蓁 │活會 │ │
├──┼─────┼────────────┼────┼────┤
│ ⒙ │102.07.02 │ 陳貴美(林陳桂美) │活會 │ │
├──┼─────┼────────────┼────┼────┤
│ ⒚ │102.08.02 │ 劉芬蘭 │活會 │ │
├──┼─────┼────────────┼────┼────┤
│ ⒛ │102.09.02 │ 黃太太 │活會 │ │
├──┼─────┼────────────┼────┼────┤
│ │102.10.02 │ 黃太太 │活會 │ │
├──┼─────┼────────────┼────┼────┤
│ │102.11.02 │ 林慶文 │活會 │ │
├──┼─────┼────────────┼────┼────┤
│ │102.12.02 │ 王美惠 │不詳 │ │
├──┼─────┼────────────┼────┼────┤
│ │103.01.02 │ 王美惠 │不詳 │ │
├──┼─────┼────────────┼────┼────┤
│ │103.02.02 │ 阿嬌(鄭謝阿嬌) │活會 │ │
├──┼─────┼────────────┼────┼────┤
│ │103.03.02 │ 游蕙甄 │死會 │ │
├──┼─────┼────────────┼────┼────┤
│ │103.04.02 │ 游蕙甄 │活會 │ │
├──┼─────┼────────────┼────┼────┤
│ │103.05.02 │ 阿玉(陳品秀) │活會 │ │
└──┴─────┴────────────┴────┴────┘
【附表四】
會員共27人,自民國101年6月10日至103年8月10日止┌──┬─────┬────────────┬────┬────┐
│編號│ 日期 │互助會單所載會員名稱代號│備註 │冒標情形│
│ │ │/(實際上會員姓名) │ │ │
├──┼─────┼────────────┼────┼────┤
│ ⒈ │101.06.10 │ 林麗美(潘林幼試) │死會 │ │
├──┼─────┼────────────┼────┼────┤
│ ⒉ │101.07.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 ⒊ │101.08.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 ⒋ │101.09.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 ⒌ │101.10.10 │ 米店(葉瑞華) │活會 │冒標 │
├──┼─────┼────────────┼────┼────┤
│ ⒍ │101.11.10 │ 阿玉(陳品秀) │死會 │冒標 │
├──┼─────┼────────────┼────┼────┤
│ ⒎ │101.12.1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冒標 │
├──┼─────┼────────────┼────┼────┤
│ ⒏ │102.01.1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冒標 │
├──┼─────┼────────────┼────┼────┤
│ ⒐ │102.02.10 │ 林素卿(林岱瑢) │活會 │冒標 │
├──┼─────┼────────────┼────┼────┤
│ ⒑ │102.03.10 │ 月女(尤月女) │死會 │冒標 │
├──┼─────┼────────────┼────┼────┤
│ ⒒ │102.04.10 │ 月女(尤月女) │活會 │冒標 │
├──┼─────┼────────────┼────┼────┤
│ ⒓ │102.05.10 │ 李宜蓁 │活會 │ │
├──┼─────┼────────────┼────┼────┤
│ ⒔ │102.06.10 │ 謝麗英 │活會 │ │
├──┼─────┼────────────┼────┼────┤
│ ⒕ │102.07.10 │ 美英(程丁梅英) │活會 │ │
├──┼─────┼────────────┼────┼────┤
│ ⒖ │102.08.10 │ 春美(李許幼美) │活會 │ │
├──┼─────┼────────────┼────┼────┤
│ ⒗ │102.09.10 │ 黃太太(謝榮霞) │活會 │ │
├──┼─────┼────────────┼────┼────┤
│ ⒘ │102.10.10 │ 鄭正雄 │不詳 │ │
├──┼─────┼────────────┼────┼────┤
│ ⒙ │102.11.10 │ 陳貴美(林陳桂美) │活會 │ │
├──┼─────┼────────────┼────┼────┤
│ ⒚ │102.12.10 │ 陳貴美(林陳桂美) │活會 │ │
├──┼─────┼────────────┼────┼────┤
│ ⒛ │103.01.10 │ 葉緣足 │活會 │ │
├──┼─────┼────────────┼────┼────┤
│ │103.02.10 │ 游蕙甄 │活會 │ │
├──┼─────┼────────────┼────┼────┤
│ │103.03.10 │ 阿嬌(鄭謝阿嬌) │活會 │ │
├──┼─────┼────────────┼────┼────┤
│ │103.04.10 │ 劉芬蘭 │活會 │ │
├──┼─────┼────────────┼────┼────┤
│ │103.05.10 │ 林慶文 │活會 │ │
├──┼─────┼────────────┼────┼────┤
│ │103.06.10 │ 白長蘭 │活會 │ │
├──┼─────┼────────────┼────┼────┤
│ │103.07.10 │ 李秋雄 │活會 │ │
├──┼─────┼────────────┼────┼────┤
│ │103.08.10 │ 林怡吩(葉緣足) │活會 │ │
└──┴─────┴────────────┴────┴────┘
【附表五】
會員共31人,自民國102年2月20日至104年8月20日止┌──┬─────┬────────────┬────┐
│編號│ 日期 │互助會單所載會員名稱代號│備註 │
│ │ │/(實際上會員姓名) │ │
├──┼─────┼────────────┼────┤
│ ⒈ │102.02.20 │林麗美(潘林幼試) │死會 │
├──┼─────┼────────────┼────┤
│ ⒉ │102.03.20 │淑美(潘永村、潘林淑慧)│活會 │
├──┼─────┼────────────┼────┤
│ ⒊ │102.04.20 │淑美(潘永村、潘林淑慧)│活會 │
├──┼─────┼────────────┼────┤
│ ⒋ │102.05.20 │淑美(潘永村、潘林淑慧)│活會 │
├──┼─────┼────────────┼────┤
│ ⒌ │102.06.20 │淑美(潘永村、潘林淑慧)│活會 │
├──┼─────┼────────────┼────┤
│ ⒍ │102.07.20 │文英(程丁梅英) │活會 │
├──┼─────┼────────────┼────┤
│ ⒎ │102.08.20 │春美(李許幼美) │活會 │
├──┼─────┼────────────┼────┤
│ ⒏ │102.09.20 │石阿蜜(嗣改為游蕙甄) │活會 │
├──┼─────┼────────────┼────┤
│ ⒐ │102.10.20 │葉緣足 │活會 │
├──┼─────┼────────────┼────┤
│ ⒑ │102.11.20 │林怡吩(葉緣足) │活會 │
├──┼─────┼────────────┼────┤
│ ⒒ │102.12.20 │葉綠鈺(葉緣足) │活會 │
├──┼─────┼────────────┼────┤
│ ⒓ │103.01.20 │王紹岑(葉緣足) │活會 │
├──┼─────┼────────────┼────┤
│ ⒔ │103.02.20 │麗英(謝麗英) │活會 │
├──┼─────┼────────────┼────┤
│ ⒕ │103.03.20 │麗英(謝麗英) │活會 │
├──┼─────┼────────────┼────┤
│ ⒖ │103.04.20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⒗ │103.05.20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⒘ │103.06.20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⒙ │103.07.20 │米店(葉瑞華) │活會 │
├──┼─────┼────────────┼────┤
│ ⒚ │103.08.20 │白永傑 │活會 │
├──┼─────┼────────────┼────┤
│ ⒛ │103.09.20 │陳貴美(林陳桂美) │活會 │
├──┼─────┼────────────┼────┤
│ │103.10.20 │蔡玉梅 │不詳 │
├──┼─────┼────────────┼────┤
│ │103.11.20 │蔡玉梅 │不詳 │
├──┼─────┼────────────┼────┤
│ │103.12.20 │黃太太(謝榮霞) │活會 │
├──┼─────┼────────────┼────┤
│ │104.01.20 │劉芬蘭 │活會 │
├──┼─────┼────────────┼────┤
│ │104.02.20 │劉芬蘭 │活會 │
├──┼─────┼────────────┼────┤
│ │104.03.20 │謝茂雄(謝松茂) │活會 │
├──┼─────┼────────────┼────┤
│ │104.04.20 │謝茂雄(謝松茂) │活會 │
├──┼─────┼────────────┼────┤
│ │104.05.20 │林岱瑢 │活會 │
├──┼─────┼────────────┼────┤
│ │104.06.20 │林岱瑢 │活會 │
├──┼─────┼────────────┼────┤
│ │104.07.20 │月女(尤月女) │活會 │
├──┼─────┼────────────┼────┤
│ │104.08.20 │月女(尤月女) │活會 │
└──┴─────┴────────────┴────┘
【附表六:被告以整會名義詐騙告訴人部分】
┌──┬──────┬──────┬──────┬───────┐
│編號│詐欺時間 │互助會名稱 │詐欺對象 │詐欺金額 │
│ │(年.月.日)│ │ │(新臺幣:元)│
├──┼──────┼──────┼──────┼───────┤
│ 1 │100.05.10 │附表一互助會│林岱瑢 │207600 │
├──┼──────┤ ├──────┼───────┤
│ 2 │100.06.10 │ │林岱瑢 │210200 │
├──┼──────┤ ├──────┼───────┤
│ 3 │100.07.10 │ │林岱瑢 │212800 │
├──┼──────┼──────┼──────┼───────┤
│ 4 │100.08.21 │附表二互助會│游蕙甄 │250000 │
├──┼──────┤ ├──────┼───────┤
│ 5 │102.01.20 │ │林岱瑢 │480000 │
├──┼──────┼──────┼──────┼───────┤
│ 6 │101.09.10 │附表四互助會│葉緣足 │217700 │
├──┼──────┤ ├──────┼───────┤
│ 7 │101.12.10 │ │林岱瑢 │214000 │
├──┼──────┤ ├──────┼───────┤
│ 8 │102.01.10 │ │林岱瑢 │214400 │
├──┼──────┤ ├──────┼───────┤
│ 9 │102.04.10 │ │葉緣足 │216800 │
├──┼──────┼──────┼──────┼───────┤
│ 10 │102.03.20 │附表五互助會│葉緣足 │233300 │
├──┼──────┤ ├──────┼───────┤
│ 11 │102.05.02 │ │游蕙甄 │212000 │
└──┴──────┴──────┴──────┴───────┘
【附表七:冒標金額計算式】
┌──┬────────────┬──────────────────┐
│ │被告冒標次數認定 │ 冒標日期及冒標金額(新臺幣:元) │
├──┼────────────┼──────────────────┤
│一 │會期:100.2.10-102.5.10 │1.第26期:102.3.10;標金7000元 │
│ │會員數:28人 │ 計算式:7000×(28-25)=21000 │
│ │止會時死會人數:27人 │2.第27期:102.4.10;標金7650元 │
│ │ 活會人數:1人 │ 計算式:7650×(28-26)=15300 │
│ │實際活會人數:3人 │金額共:36300元 │
│ │被告冒標次數:3-1=2 │ │
├──┼────────────┼──────────────────┤
│二 │會期:100.4.20-102.7.20 │1.第15期:101.6.20;標金7500元 │
│ │會員數:28人 │ 計算式:7500×(28-14)=105000 │
│ │止會時死會人數:25人 │2.第16期:101.7.20;標金7500元 │
│ │ 活會人數:3人 │ 計算式:7500×(28-15)=97500 │
│ │實際活會人數:14人 │3.第17期:101.8.20;標金7600元 │
│ │被告冒標次數:14-3=11 │ 計算式:7600×(28-16)=91200 │
│ │ │4.第18期:101.9.20;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 ×(28-17)=75900 │
│ │ │5.第19期:101.10.20;標金7300元 │
│ │ │ 計算式:7300×(28-18)=73000 │
│ │ │6.第20期:101.11.20;標金7300元 │
│ │ │ 計算式:7300×(28-19)=65700 │
│ │ │7.第21期:101.12.20;標金7000元 │
│ │ │ 計算式:7000×(28-20)=56000 │
│ │ │8.第22期:102.1.20;標金8100元 │
│ │ │ 計算式:8100×(28-21)=56700 │
│ │ │9.第23期:102.2.20;標金7000元 │
│ │ │ 計算式:7000×(28-22)=42000 │
│ │ │10.第24期:102.3.20;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28-23)=34500 │
│ │ │11.第25期:102.4.20;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28-24)=27600 │
│ │ │金額共:725100 │
│ │ │ │
├──┼────────────┼──────────────────┤
│三 │會期:101.2.2-103.5.2 │1.第6期:101.7.2;標金6600元 │
│ │會員數:28人 │ 計算式:6600×(28-5)=151800 │
│ │止會時死會人數:16人 │2.第7期:101.8.2;標金7500元 │
│ │ 活會人數:12人 │ 計算式:7500×(28-6)=165000 │
│ │實際活會人數:23人 │3.第8期:101.9.2;標金7600元 │
│ │被告冒標次數:23-12=11│ 計算式:7600×(28-7)=159600 │
│ │ │4.第9期:101.10.2;標金7700元 │
│ │ │ 計算式:7700×(28-8)=154000 │
│ │ │5.第10期:101.11.2;標金7600元 │
│ │ │ 計算式:7600×(28-9)=144400 │
│ │ │6.第11期:101.12.2;標金7300元 │
│ │ │ 計算式:7300 ×(28-10)=131400 │
│ │ │7.第12期:102.1.2;標金7050元 │
│ │ │ 計算式:7050×(28-11)=119850 │
│ │ │8.第13期:102.2.2;標金7200元 │
│ │ │ 計算式:7200 ×(28-12)=115200 │
│ │ │9.第14期:102.3.2;標金7000元 │
│ │ │ 計算式:7000×(28-13)=105000 │
│ │ │10.第15期:102.4.2;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28-14)=96600 │
│ │ │11.第16期:102.5.2;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 ×(28-15)=89700 │
│ │ │金額共:1432550元 │
├──┼────────────┼──────────────────┤
│四 │會期:101.6.10-103.8.10 │1.第5期:101.10.10;標金7800元 │
│ │會員數:27人 │ 計算式:7800×(28-4)=187200 │
│ │止會時死會人數:11人 │2.第6期:101.11.10;標金7800元 │
│ │ 活會人數:16人 │ 計算式:7800×(28-5)=179400 │
│ │實際活會人數:23人 │3.第7期:101.12.10;標金7600元 │
│ │被告冒標次數:23-16=7 │ 計算式:7600×(28-6)=167200 │
│ │ │4.第8期:102.1.10;標金7000元 │
│ │ │ 計算式:7000×(28-7)=147000 │
│ │ │5.第9期:102.2.10;標金7000元 │
│ │ │ 計算式:7000×(28-8)=140000 │
│ │ │6.第10期:102.3.10;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28-9)=131100 │
│ │ │7.第11期:102.4.10;標金6900元 │
│ │ │ 計算式:6900×(28-10)=124200 │
│ │ │金額共:1076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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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會期:102.2.20-104.8.20 │無冒標情事 │
│ │會員數:31人 │ │
│ │止會時死會人數:3人 │ │
│ │ 活會人數:28人 │ │
│ │實際活會人數:28人 │ │
│ │被告冒標次數:28-2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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