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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簡上字第245號
上 訴 人 丁世立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114號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6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731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量處被告有期徒刑5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理由稱:㈠、受友人之託,搭載不認識之另二人前往關廟,行駛於國道86快速道路時,該二人未經被告同意,於車上施用第二級毒品,被告雖有制止,其二人仍不聽從,因此有吸到二手菸。
到達關廟後,其二人盧被告也要吸食毒品才要下車,被告盧不過他們,才吸了幾口甲基安非他命。
㈡、原判決記載被告未能戒除毒癮,但被告停止執行釋放後,不定期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採尿送驗,均未檢測出施用毒品陽性反應,原判決未考慮上情。
㈢、被告罹患慢性C 型肝炎,假釋出監後定期到醫院治療,不能中斷,這段時間身體虛弱,無法謀生賺錢,原審量刑過重,被告無法負擔易科罰金之金額,希望撤銷原判決,從輕量刑等語。
三、被告審理時已坦承施用毒品之事實(見本院簡上卷第22、25頁)。
然其復辯稱:吸到二手菸、被不認識之人盧吸毒而吸食幾口云云。
惟依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毒品案件經驗研判,若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菸氣,以二手菸中可能存在之低劑量毒品,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毒品反應;
且依常理判斷,一般吸入二手菸之影響程度與空間大小、密閉、吸入之濃度多寡及時間長短等因素有關,又縱然吸入二手菸,尿液中檢驗出毒品反應,其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等情,據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以82年8 月6日82發技一字第4153號及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93年12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 號函詮釋綦詳。
本件被告尿液經檢驗結果,其尿液中之甲基安非他命檢出濃度高達11900ng/mL,遠超出據以判定有陽性反應之標準即閾值濃度500ng/mL。
且被告供稱民國104 年4 月1 日傍晚某時吸入甲基安非他命,已距離採尿104 年4 月2 日晚上9 時許,超過24小時,鑑驗結果仍高出標準閾值濃度甚多,當無可能係單純吸入二手菸,或其辯稱因為盧不過車上乘客所以吸食幾口所致。
再者,被告不熟識,亦無法提供年籍資料、姓名之乘客,竟膽敢在被告擔任司機無償載送途中,逕自取出毒品施用,而絲毫不擔心被告檢舉渠等犯行。
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其財產價值,有取得之特殊管道,並非市面可輕易購得,被告若表明不願吸食,該二名乘客又何需盧被告施用毒品而自損財物,則是否確有該二名乘客亦有可疑。
再佐以被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尿液檢驗出之濃度高達11900ng/mL,遠超出標準閾值濃度,顯然被告圖以幽靈抗辯、二手菸抗辯,冀求本院為從輕量刑之審酌,均不可採。
四、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除顯有失出失入等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情形外,應予尊重,不得任意加以指摘。
本件原審量刑,係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已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處有期徒刑入監執行後,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於警詢時自承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自戕身心等一切情狀,為謹慎之裁量,並無違法或顯然失出失入,亦無何科罰與罪責不相當之瑕疵可指。
被告上訴以罹患肝病需要治療等情,所執上揭理由尚不足以影響判決量刑刑度,亦不足以認為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事由。
至被告聲請函查警局其於停止執行出監後,於警局之採尿送驗紀錄,用以證明其並無其他施用毒品犯行,希望從輕量刑等語。
惟被告若於他案採驗尿液檢驗出施用毒品陽性反應,警局自會報告檢察官偵查該案,迄今被告前案紀錄表均未顯示被告有其餘施用毒品之案件偵查中,足認本件係被告停止執行出監後首次施用毒品犯行,本院亦為相同之認定,實無調查之必要。
但被告既已有施用毒品、販賣毒品之前科,且被告上訴意旨以幽靈抗辯、二手菸抗辯圖為減輕罪責,難認其有悛悔真意,被告上訴以「無其他施用毒品案件」、「罹患肝病需治療」,表示本件量刑過重,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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