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簡附民,57,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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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附民原告 顏奇香
附民被告 蔡志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55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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