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231,201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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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正文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
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郭育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正文」。

事 實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1 行受刑人姓名之記載,均誤載為「郭育志」,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均更正為「黃正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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