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36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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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政達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2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政達因竊盜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3 件竊盜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02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因1 件竊盜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簡字第179 號判決判處3 月確定,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141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1 月1 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 年7 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 年10月6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 年7 月3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件附卷可稽。

從而,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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