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383,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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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己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伍伍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玻璃球陸支、塑膠管拾壹支、藥鏟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己仁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裁定觀察、勒戒,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中為警查扣甲基安非他命1 包、玻璃球6 支、塑膠管11支、藥鏟1 支,經初步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或屬違禁物,或與毒品不可析離而視為毒品一部分,爰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

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18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參。

上開案件中扣案疑似甲基安非他命1 包及疑似摻有毒品之玻璃球6 支、塑膠管11支、藥鏟1支,係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時照片在卷可稽。

又上開扣案物品經初步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部分亦檢出海洛因成分),有毒品初步檢驗報告表4 張附卷可考。

是扣案結晶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

而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及為施用毒品所使用之玻璃球6 支、塑膠管11支、藥鏟1 支,或原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或施用毒品過程中使用,於檢測時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而無法析離,確實均檢出毒品成分,是上開包裝袋、玻璃球、塑膠管、藥鏟,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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