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森保
上列聲請人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28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淨重共零點伍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核認聲請人之聲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四包(驗餘淨重共0.五一六公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