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48,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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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戴彩英
受 刑 人 方士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彩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人戴彩英因被告方士鴻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後,檢察官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被告所犯之罪,業經判決確定,經檢察官通知而未到,具保人亦無法使之遵期到案,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等附卷可資,受刑人方士鴻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包梅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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