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6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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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計算機壹臺、倍數表壹張、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33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計算機1臺、倍數表1張、六合彩簽注單2張,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偵查卷宗屬實,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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