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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施坤輝
受 刑 人 施銘雄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坤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銘雄恐嚇案件,經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並由具保人施坤輝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施銘雄恐嚇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並由具保人施坤輝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傳、拘執行未到,復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施坤輝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送達證書、警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
是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施坤輝所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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