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71,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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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姬勝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96 號、104 年度毒偵緝字第1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陸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姬勝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以103 年度毒偵緝字第11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1 件在卷可稽。

本件扣案白色結晶1 包(驗前淨重0.873 公克,驗餘淨重0.863 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3 年10月7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0375 號鑑定書1 件附卷可考(見核交字第4613號偵卷第5 頁),堪認確實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聲請意旨雖聲請依刑法第38條宣告沒收,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特別規定,本件查獲之物為第二級毒品,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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