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7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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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丁炳
錢渥榕
蘇明進
莊仙致
黃勝期
陳登裕
黃振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偵字第3966號、104年度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天九牌壹副、骰子叁顆、現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員警於民國104年2月14日14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00號查獲被告黃丁炳、錢渥榕、蘇明進、莊仙致、黃勝期、陳登裕、黃振豊等7人涉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396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黃丁炳所有之天九牌1副、骰子3顆、錢渥榕所有之賭資新臺幣(下同)20,000元、蘇明進所有之賭資1,000元、莊仙致所有之賭資12,000元、黃勝期所有之賭資50,000元及黃振豊所有之賭資22,000元(以上賭資共計105,000元),為被告等人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被告7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於104年7月31日以104年度偵字第3966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揭偵查卷宗全卷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天九牌1副、骰子3顆,為被告黃丁炳所有;

扣案之現金105,000元,其中20,000元為被告錢渥榕之賭資、1,000元為被告蘇明進之賭資、12,000元為被告莊仙致之賭資、50,000元為被告黃勝期之賭資、22,000元為被告黃振豊之賭資等情,業據上開被告供稱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附卷可考,堪認屬被告本件賭博所用或所得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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