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85,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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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豐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豐前犯侵占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0五年四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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