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1498,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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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濬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偵字第11557、12266號、104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濬騰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15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仿BERETTA廠M9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具有殺傷力,係屬違禁物。

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按槍砲彈藥刀械管條例第4條第1款款所列之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陳列,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扣案前開手槍,具有殺傷力乙節,業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屬實,有該局104年7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因認上述手槍及彈匣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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