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253,2015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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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大成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刑前強制工作執行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大成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自民國102年8月12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此項處分迄今已滿1年6月,茲據該所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刑人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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