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254,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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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琪鳳
王金花
龔金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美鈔伍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案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琪鳳、王金花、龔金龍等3人涉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美鈔5張經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為偽造,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3人所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141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美鈔5張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為偽造,有卷附該局104年6月12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憑。

是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美鈔5張為專科沒收之物,依上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
│編號│名稱              │鈔券號碼      │數量│備註│
├──┼─────────┼───────┼──┼──┤
│1   │美鈔(面額100元) │FG00000000A   │1   │    │
├──┼─────────┼───────┼──┼──┤
│2   │美鈔(面額100元) │FL00000000C   │1   │    │
├──┼─────────┼───────┼──┼──┤
│3   │美鈔(面額100元) │FD00000000A   │1   │    │
├──┼─────────┼───────┼──┼──┤
│4   │美鈔(面額100元) │FE00000000A   │1   │    │
├──┼─────────┼───────┼──┼──┤
│5   │美鈔(面額100元) │FJ00000000A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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