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281,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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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子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四年度執字第八七一五號、一○四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子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邱子庭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26、1346、1382、1126 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宣告之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得易科罰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縱逾6個月,依同條第8項規定,亦得易科罰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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