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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董國豊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執聲字第1448號、104年執字第9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國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查受刑人董國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併同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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