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01號、2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個,驗餘淨重各為零點壹公克、壹點捌貳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01號、2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上開兩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1公克、1.820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11月3日以104年度毒偵緝字第201號、2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
而上開兩案所查扣之白色結晶各1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公克、1.820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4年4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3089號、第33094號鑑定書2紙在卷可稽。
則扣案甲基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
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2包第二級毒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