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319,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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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國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國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國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號文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且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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