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TNDM,104,聲,2323,2015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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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鼎智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鼎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鼎智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 年4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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