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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志瓊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4年度聲沒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參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許志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另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1公克)係違禁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通知書1紙附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
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本件查獲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231公克)係第二級毒品,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2年9月23日高市○○○○0000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則聲請人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怡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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